《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浙自然资规〔2021〕12号,以下简称《细则》)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测绘资质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工程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在规范测绘行业秩序、提高测绘工作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实施和“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自然资源部对测绘资质管理政策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6月7日印发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我省现行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需要同时进行修订。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二)《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17条,主要对测绘资质管理职责分工、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总体要求。前三条提出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二是明确责任。第四条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职责,第五条明确了申请测绘资质单位的责任,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是规定了申报途径和材料。第六条明确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传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明确了具体的材料要求。
四是规定了审批程序。第七至和第八条对审批部门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受理、公示、许可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
五是明确具体办理事项。第九至第十三条分别对单位合并或改制、基本信息变化、设立分支机构、注销测绘资质、换领测绘资质证书等办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六是监管职责。对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具体审批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作出要求。
七是违法责任。强调了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存在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求纳入信用记录。
八是附则部分。明确了施行时间,对2018年5月15日印发的《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测绘资质标准》(调整部分)(浙测〔2018〕40号)同时废止。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1年9月28至10月18日,《细则》征求了相关处室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21条意见。采纳8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2条。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方剑强
电话:0571-88877348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12/3/art_1229101716_2378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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