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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分别提出推进机制砂石高质量发展意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我厅为促进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6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l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要求,适时对“浙自然规〔2019〕4号”文全面禁止新设露天矿业权管控措施进一步完善,促进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保障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作出政策调整,起草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6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采矿权设置管理。加强分区管控,矿产资源规划集中开采区和“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为导向,允许设置保障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配套的采矿权;因项目建设需要,集中开采区外允许设置经批准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等项目类采矿权;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禁止设置采矿权。明确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以及项目类采矿权的工程设计作为设置采矿权的依据。

  (二)完善采矿权设置准入管控要求。采矿权设置要符合规划管控、分级规模准入,矿区边界基本沿等高线划定,符合“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原则。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放宽实施时间和可利用面积的限制,工程建设项目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采矿权,不列入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三)加强采矿权出让调控。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于每年4月和9月报省厅,省厅将建立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项目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出让计划实施采矿权出让。省厅将根据全省采矿权出让项目库入库情况和出让计划执行情况适时调控各设区市的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四)加强采矿权设置出让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设采矿权要严格准入把关,加强采矿权选址、矿区范围部门联合踏勘和论证,强化开采最终境界的刚性约束;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前期矿区范围联合论证,确保拟设采矿权最终边坡面积最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和出让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省厅将对各设区市采矿权出让计划和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适时进行提醒和通报。

  四、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吕晓澜

  电话:0571-88877881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7/9/art_1229101716_2310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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