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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意义重大。总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政府立法质量,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制度保障。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服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政府立法的首要任务。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既要注意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要通过立改废释工作,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法规,巩固改革成果。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作出授权。能够通过立法解释解决问题的,要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避免频繁修改法律法规。
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及时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不适应改革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有违公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要坚持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编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多项改革举措涉及同一部法律法规的,要一并提出修改建议,避免短期内反复修改。
二、逐步完善运用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制度法律法规是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基本依据。要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不断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要调整立法中的一些现行做法,不再过度依赖审批、发证等行政管理方式。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起草法律法规修订草案,要重点评估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取消的取消。对已经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的,要研究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探索运用备案、抽查、通报、信用管理、奖励激励等方式,实行宽进严管,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
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边界,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切实加强对“红头文件”的监督管理,逐步减少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是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原则上都要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制定法律法规条件还不成熟、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科学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保证科学立法,要求创新法律法规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尊重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工作本身的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要坚持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有效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根本指导原则,探索适合政府立法工作特点的调研方法。法律法规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咨询。要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科学设计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多数人和守法者利益,降低执法和守法成本,加大违法成本。
保证科学立法,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立法的民主基础。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建立基层联系点,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不但要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本身,还要公开立法背景、立法缘由和其他辅助性材料,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供更好的条件。要改进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方式,不断提高征求意见的实际效果。要探索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反馈机制,保护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是完成立法计划的重要保证。各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关心和支持立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查把关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质量。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快上报送审稿,并为法规审查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抓紧起草,按时上报送审稿;要适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前,要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上报送审稿要附具详细的说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经充分协调相关部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法律法规草案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及时报国务院提请党中央讨论决定。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法律草案有重大修改的,及时报告国务院。要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并把各起草部门是否按时报送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的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法制机构和立法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本文有删减,个别表述有调整)

  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5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条件成熟的及时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能源法(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订)(商务部起草),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起草),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宗教局起草),以及为了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有企业、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
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8件)1.为了适应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需要,提升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提请审议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银监会起草)。
2.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需要,进一步完善计量规范,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量的技术基础保障作用,提请审议计量法修订草案(质检总局起草)。
3.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和各相关方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4.为了贯彻实施统计法,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
5.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银监会起草)。
6.为了规范典当活动,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典当业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7.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8.为了规范条约审核工作,提高条约审核工作效率,制定国务院条约审核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4件)1.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提请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起草)。
2.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请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国务院妇儿工委起草)。
3.为了正确有效执行刑罚,对非监禁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请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4.为了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请审议矿山安全法修订草案(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5.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6.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7.为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起草)。
8.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起草)。
9.为了解决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民族工作产生的新问题,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起草)。
10.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社会秩序,制定居住证管理办法(公安部起草)。
11.为了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发挥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12.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
13.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14.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修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三)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1件)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请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
(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2件)1.为了提高违法成本,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提请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海洋局起草)。
2.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起草)。
(五)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6件)1.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提请审议国防交通法草案(总后勤部起草)。
2.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提高测绘保障能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请审议测绘法修订草案(测绘地信局起草)。
3.为了贯彻实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总参谋部起草)。
4.为了贯彻实施反间谍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制定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安全部起草)。
5.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地图管理条例(测绘地信局起草)。
6.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修订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参谋部起草)。
(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1.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请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法制办起草)。
2.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此外,为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反恐怖主义法、立法法(修订)、国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案,初次审议证券法(修订)、种子法(修订)、网络安全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慈善事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红十字会法(修订)等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三、预备项目(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7件)发展规划法(发展改革委起草),保险法(修订)(保监会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专利法(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银监会起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暂行条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统计局起草),稀有金属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快递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外交部起草),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起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旅游局起草),海关稽查条例(修订)(海关总署起草),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5件)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著作权法(修订)(版权局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看守所法(公安部起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海洋局、能源局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起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公民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公安部起草),重大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三)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起草)。
(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部起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海洋局起草)。
(五)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6件)人民防空法(修订)(总参谋部起草),密码法(密码局起草),军港条例(海军起草),外国航空器临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管理规定(总参谋部起草),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生条例(总政治部、教育部起草)。
(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6件)行政监察法(修订)(监察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制办起草),行政执法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法制办起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法制办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四、研究项目(一)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立法项目。(24件)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商品流通法(商务部起草),价格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会计法(修订)(财政部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银监会起草),反垄断法(修订)(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起草),电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华侨权益保护法(侨办起草),职务发明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修订)(外汇局起草),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国家金库条例(修订)(财政部、人民银行起草),金融统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信托公司管理条例(银监会起草),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条例(商务部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财政部、国资委起草),国务院译审工作条例(法制办起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商务部起草),旅行社条例(修订)(旅游局起草),出境入境管理法若干配套法规(修订)(公安部起草)。
(二)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项目。(46件)药品管理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农村扶贫开发法(扶贫办起草),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起草),献血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药师法(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体育法(修订)(体育总局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铁路法(修订)(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建筑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安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公安部起草),监狱法(修订)(司法部起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儿童福利条例(民政部起草),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国家民委起草),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起草),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教育部起草),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管理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修订)(气象局起草),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订)(保监会起草),地震应急救援条例(地震局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铁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核电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城市公园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版权局起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体育总局、工商总局起草),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修订)(国家民委起草),供销合作社条例(供销合作总社起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自然科学基金会起草),警用品生产销售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国家标准时间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
(三)有关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促进文化发展的立法项目。(6件)文物保护法(修订)(文化部、文物局起草),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印刷业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文物局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组织起草)。
(四)有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项目。(13件)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海洋基本法(海洋局起草),渔业法(修订)(农业部起草),森林法(修订)(林业局起草),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农业部起草),湿地保护条例(林业局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退耕还林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起草),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
(五)有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立法项目。(19件)航空法(总参谋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武器装备采购供应法(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起草),航天法(国防科工局起草),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总参谋部起草),核安保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军工科研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宇航产品与技术出口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研生产设施保护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修订)(国防科工局起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办法(总后勤部起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修订)(总政治部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修订)(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国防专利条例(修订)(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
(六)有关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立法项目。(8件)信访法(信访局起草),人民警察法(修订)(公安部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国务院办公厅起草),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制办起草),行政调解条例(法制办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修订)(中央编办起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中央编办起草)。
(七)其他立法项目。(3件)档案法(修订)(档案局起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修订)(法制办组织起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此外,为了贯彻互利共赢战略,保障改革开放有序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正当权益,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塔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等国际条约和协定审核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15/9/2/art_1229557811_2303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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