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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2020 年全省实施237 个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提纲》(浙保耕办〔2018〕8 号)要求,充分吸纳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成员浙江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单位对工程计划提出的审查意见,抓紧编制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县级项目论证。不需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林地补充和森林植被恢复方案的工程,请于2020 年9 月30 日前完成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和县级论证工作,并通过“浙江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监管系统”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需要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林地补充和森林植被恢复方案的工程实施方案,请于2020 年10 月31 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二、各地因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确需对工程项目区内原有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 号)、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 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0 号)、《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方案编制、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19〕59 号)要求,以及优质耕地先行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拟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要求,编报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方案,在论证意见中明确调整后是否达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布局更优化、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要求。工程确需调整零散林地的,应按照《关于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零散林地调整工作的通知》(浙保耕办〔2020〕7 号)及《关于切实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零散林地调整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31 号)要求,同步编报林地补充和森林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在论证意见中明确是否达到“生态环境不破坏、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覆盖率有提高”的要求。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林地补充和森林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应符合村庄规划,并经省审查同意。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 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42 号)要求,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村庄规划数据库需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没有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编制的工程实施方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

  四、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做实做好工程实施前各项基础工作,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切实改善生态环境,高效推进工程实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主动靠前服务,强化项目监管,确保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规范有序推进。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联系人:章岳峰,0571-88877359

  张博,0571-88007056

  附件:2020 年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名单.docx

  

  浙江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代章)

  2020 年9 月11 日

  

  附件:浙江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名单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9/6/art_1229101714_235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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