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 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8 月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勘查、土地工程、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和海洋工程与技术等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时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地质勘查:是指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灾害地质、勘查技术与工程、物化探、遥感、化学分析与土工测试、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选矿试验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
土地工程:是指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
测绘地理信息:是指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权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与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地理信息与地图服务等。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也包含原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原土地利用规划等。
海洋工程与技术:是指海洋观测预报、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洋技术、海洋工程、海洋资源保护与利用等。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职业道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敬业守信,勇于开拓,积极为我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职务职务任职资格: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 年以上。
2.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 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 年以上。
3.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三)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事业单位需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 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 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四)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第六条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经高评委评审,可以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额定获奖人员;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等级计算。
(二)1 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
第七条 转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岗位变动,从其他领域专业技术岗位转到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技术岗位工作满1 年或在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不同专业之间转岗的,需转评同级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后聘满1 年且转评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达到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其他条件
(一)专业技术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近3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近4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
第三章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有参加过本专业工程、生产项目和科研的经历;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一)地质勘查专业
1.具有市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创中心或野外科学观测基地的工作经历。
2.参与完成1 个市厅级以上或2 个以上县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
3.参与完成1 个以上基础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遥感、区域水工环等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专项地质调查项目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
4.参与完成2 项以上矿区勘查,并完成勘查成果报告。
5.参与完成2 项中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为主完成10 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6.为主完成3 项中型以上或5 项小型以上地质勘查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勘查(察)、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7.参与完成2 项以上大型或为主完成5 项以上中型的物探项目的技术方案、施工设计和组织实施。
8.参与完成1 项小型矿区(点)探矿工程项目的主要阶段或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 项中型探矿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参与解决1 起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等技术和质量问题。
9.参与完成1 项市厅级项目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或参与设计完成1 项小型以上矿山的选矿方案;或参与完成10 项中型以上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生态修复、环境保护项目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及主要阶段技术工作。
10.参与完成1 项以上经评审验收的分析测试新方法、新技术或参与4 项地质勘查项目的样品分析测试和测试成果报告编写。
11.参与完成1 项市厅级以上地质勘查相关行业标准的编制;参与完成1 项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专项规划等的编写。
12.参与完成1 项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包括制定开发和推广技术方案、参加实施工作和编写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二)土地工程专业
1.参与完成1 个以上大型或2 个以上中型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土地工程项目的科学研究,并承担了报告章节的编写工作。
2.参与完成1 个以上大型或2 个以上中型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土地工程技术项目实施全过程,并参与了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的编写工作。
3.参与完成1 个以上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土地项目的政策调研课题,并参与了课题调研报告的编写工作。
4.参与完成1 个以上大型或2 个以上中型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土地工程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等工作。
5.参与完成1 项以上市级以上土地工程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等编制。
6.参与完成1 项以上土地工程相关专业地方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三)测绘地理信息专业
1.参与完成1 个大型(2 个中型)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 个县(市、区)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科研项目。
3.参与完成1 项以上测绘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工作。
4.参与完成2 种以上测绘仪器检定/校准或参与完成5 个中型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质检。
5.参与完成1 项市厅级以上或2 项以上县级测绘专项规划的编制。
6.参与完成1 项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规程、规范或标准等的编制,或参与地方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四)国土空间规划专业
1.参与完成1 个以上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的编制。
2.为主完成1 个以上或参与完成2 个以上中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
3.参与完成1 项县(市、区)级以上国土空间科研项目。
4.参与完成1 项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程、规范或标准等的编制,或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五)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
1.参与完成1 项市厅级以上或2 项以上县级科研、工程和技术项目。
2.参与完成1 项市厅级以上或2 项以上县级海洋专项区划、规划和公报的编制。
3.参与完成1 项海洋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及其调研报告的编写。
4.参与完成1 项市级以上海洋工程与技术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等编制,或参与1 项海洋工程与技术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5.参与完成1 项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方法的开发和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市厅级科技三等奖以上或市级学(协)会二等奖以上的额定获奖者。
2.参与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相关专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3.参与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4.参与获得的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利并在生产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
5.参与开展的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在省、市、县进行推广应用,成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
(一)地质勘查专业
1.参与完成1 个以上区域性地质、遥感、物化探、水工环调查或重要专项地质勘查、矿产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或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参与编制1 处中型或2 处小型以上可供详查的矿产地报告。
2.为主完成3 个中型以上或5 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工程等工程勘察、设计、评估、检测、监测、施工或成果报告编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通过。
3.参与完成2 个以上大型或为主完成5 个以上中型的物探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4.参与发现1 处新的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1 种新的矿物、1 种新的岩石、1 种新的化石种属;或为1 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的资源地质储量,并经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5.参与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等技术管理工作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生产、管理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6.参与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小型以上矿床的发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高的价值,被主管部门确认。
(二)土地工程专业
1.参与的1 项以上大型(2 项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1 项中型以上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科研、技术项目或政策调研课题,通过评审或验收。
2.在土地工程领域开发的1 项以上科技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基层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领域得到应用推广,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或生态效益。
(三)测绘地理信息专业
1.参与完成1 个大型(2 个中型)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工程质量优良。
2.参与完成1 个县(市、区)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3.参与完成2 种以上测绘仪器检定/校准,并出具仪器检定/校准报告或参与完成5 个中型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质检,并出具质检报告。
4.参与完成1 项市厅级以上或2 项以上县级测绘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国土空间规划专业
1.参与完成1 个以上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的编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2.为主完成1 个以上中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3.参与完成2 个以上中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4.参与完成1 项县(市、区)级以上国土空间科研项目,并通过审查鉴定。
(五)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
1.参与完成1 个以上大型海洋工程与技术科研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2.参与完成1 项海洋专项区划、规划及海洋相关公报的起草并发布。
3.参与完成海洋工程与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总额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著作、论文
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四章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并应用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有承担或参加过本专业工程、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的经历;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一)地质勘查专业
1.具有省部级以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创中心或野外科学观测基地的工作经历。
2.参与完成1 个省部级以上或2 个以上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
3.为主完成1 个以上基础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遥感、区域水工环等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专项地质调查项目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
4.主持完成1 项或为主完成2 项以上矿区勘查,并完成勘查成告。
5.参与完成1 项大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并主编了项目设计、成果报告中的主要技术章节的编写。
6.主持完成1 项以上大型(或3 项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5 项以上中型)的工程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勘查(察)、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咨询、施工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7.主持完成2 项以上大型(或5 项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8 项以上中型)的物探项目的技术方案、施工设计和组织实施。
8.为主完成1 项小型以上矿产地质勘查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项目的全过程;或1 项中型以上探矿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技术总结报告,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解决1 起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等技术和质量问题。
9.主持完成1 项或为主完成2 项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或主持设计并完成1 项中型以上矿山的选矿方案;或主持完成1 项小型以上矿床的综合利用研究或10 项中型以上工程地质勘察的物理力学测试;或主持完成10 项中型以上生态修复、环境保护项目测试的全过程。
10.为主完成1 项以上经评审验收的分析测试新方法、新技术或4 项地质勘查项目的样品分析测试和测试成果报告编写。
11.参与完成1 项省级以上地质勘查相关行业标准的编制;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 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专项规划等的编写。
12.为主完成1 项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包括制定开发和推广技术方案、参加实施工作和编写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二)土地工程专业
1.主持完成1 个以上大型(2 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2 个以上大型(4 个以上中型)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土地工程项目的科学研究,并承担了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工作。
2.主持完成1 个以上大型(2 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2 个以上大型(4 个以上中型)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土地工程技术项目实施全过程,并承担了项目技术方案、工作细则、技术报告的编写工作。
3.主持完成1 个或为主完成2 个以上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土地工程项目的重大政策调研课题,并承担了课题调研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工作。
4.主持完成1 个以上大型(2 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2 个以上大型(4 个以上中型)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土地工程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等工作。
5.为主完成1 项以上市级以上土地工程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编制。
6.为主完成2 项以上土地工程相关专业地方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三)测绘地理信息专业
1.主持完成1 项或为主完成2 项大型测绘与地理信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2 项中型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项目。
2.主持完成1 项或为主完成2 项以上测绘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工作。
3.为主完成1 个或参与完成2 个设区市(厅)级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1 个省部级测绘地理信息科研项目的子课题。
4.为主完成1 项省级以上或2 项设区市(厅)以上测绘专项规划的编制。
5.主持完成4 种以上测绘仪器检定/校准并出具仪器检定/校准报告;主持撰写过10 个以上中型测绘地理工程项目的检验方案或质检报告。
6.参与过国家标准的编制;为主编写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
参与测绘与地理信息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四)国土空间规划专业
1.为主完成1 个以上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
2.参与完成2 个以上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
3.为主完成3 个以上中型或参与完成4 个以上中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
4.参与完成1 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导则、指南的编制。
5.为主完成1 项以上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编制。
6.获得过规划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五)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
1.参与完成1 个以上国家级或为主完成1 项省部级(2 项市厅级)科研、工程和技术项目。
2.为主完成1 项市厅级以上或2 项以上县级海洋专项区划、规划和公报的编制。
3.为主完成1 项海洋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并承担了调研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
4.为主完成1 项以上市级以上海洋工程与技术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编制,或参与完成1 项海洋工程与技术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5.为主完成1 项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方法的开发和推广工作,编制开发和推广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等。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市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额定获奖者或市厅级科技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者;市级学(协)会一等奖以上、省级学(协)会二等奖以上、国家级学(协)会三等奖以上的额定获奖者。
2.参与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相关专业国家标准的编制,或为主完成相关专业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3.为主完成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4.为主获得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利并在生产中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
5.为主开展的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在省、市、县进行推广应用,成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
(一)地质勘查专业
1.为主完成1 个以上区域性地质、物化探、水工环调查或重要专项地质勘查、矿产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以上;或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新发现1 处中型以上或2 处小型以上可供详查的矿产地。
2.主持或参与完成1 个以上大型(或3 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2 个以上大型(或5 个以上中型)的工程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勘查(察)、设计、评估、检测、监测、施工或成果报告编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评审良好等级以上。
3.主持完成2 个以上大型(或5 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3个以上大型(或8 个以上中型)的物探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4.主持或参与发现1 处新的矿产地,且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
5.主持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生产、管理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6.为主完成1 项对矿床的发现与评价、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生态修复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高的价值,被主管部门确认。
(二)土地工程专业
1.为主完成2 个以上大型(或4 个以上中型)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科研、技术项目或重大政策调研课题,通过评审或验收。
2.在土地工程领域开发的2 项以上科技成果获得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基层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领域得到应用推广,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或生态效益。
(三)测绘地理信息专业
1.主持完成1 项或为主完成2 项大型测绘与地理信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2 项中型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审定,其项目技术水平先进、工程质量优良。
2.为主完成1 个或参与完成2 个设区市(厅)级以上测绘与地
理信息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1 个省部级测绘地理信息科研项目的子课题,并通过验收。
3.为主完成1 项省级以上或2 项设区市(厅)以上测绘专项规划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4.主持编制4 种以上测绘仪器的检定/校准方案或报告;主持撰写过10 个中型以上测绘地理工程项目的检验方案或质检报告。
(四)国土空间规划专业
1.为主完成1 个或参与完成2 个以上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2.为主完成3 个或参与完成4 个中型以上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3.在规划编制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规划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规划技术领域空白;或在技术更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五)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
1.为主完成2 个以上大型海洋工程与技术科研项目,取得明显成效,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2.为主完成1 项海洋专项区划、规划及海洋相关公报的起草并发布。
3.为主完成海洋工程与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总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六条著作、论文
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专业期刊上发表过2 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作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 年的;
(三)转评的;
(四)其他申报对象,评委会认为需要参加面试的。
第十九条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其中根据本评价条件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申报工程师的,需提供近4 年取得的;根据本评价条件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申报高级工程师的,需需提供近5 年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包括:地质勘查专业或相近专业:地质学、古生物学、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工程、矿物资源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岩土工程、采矿工程、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应用化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地理科学等。土地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土地资源管理、地理科学、资源环境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地理信息、农田水利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等。
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或相近专业: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地理信息科学、导航工程、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测控技术与仪器、地理国情监测等。
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或相近专业:城乡规划、空间科学与技术、地理科学、人文地理、建筑设计、风景园林、环境科学与工程、市政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等。
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或相近专业:海洋工程与技术、海洋资源开发技术、海洋科学、海洋技术、海洋资源与环境、军事海洋学、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等。
(二)额定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三)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标准制定或规划编制的组织者或项目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排名前3位者,并都要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参与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标准制定或规划编制中有署名的。
(四)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
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五)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申报者本人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六)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大中小型矿床分类: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33 号文件执行。
(八)“以上”均含本级。
(九)“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一条申报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 年内不得参加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材料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处理。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 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
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 年申报。
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条件根据职责分工,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评价条件自2020 年9 月19 日起执行。
附表1
大中型工程项目、大中型规划项目分类表
项目类别 | 类型 | 标准 | |
勘查技术与工程(含地基基础、井巷工程) | 大型 | 钻探、坑探工程:合同金额≥500 万元;地基基础工程:合同金额≥5000 万元;井巷工程:合同金额≥10000 万元。 | |
中型 | 钻探、坑探工程:300 万元≤合同金额<500 万元;地基基础工程:1000 万元≤合同金额<5000 万元;井巷工程 5000 万元≤合同金额<10000 万元。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 大型 | 治理经费≥2000 万元;勘查经费≥50 万元;保护人数≥500 人;保护财产 ≥5000 万元。 | |
中型 | 500 万元≤治理经费<2000 万元;30 万元≤勘查经费<50 万元;100 人≤ 保护人数<500 人;500 万元≤保护财产<5000 万元。 | ||
物探工程 | 大型 | 工程物探:采用 2 种以上物探方法,物探勘查面积≥10 万㎡,物探合同金额≥100 万元;矿产物探:采用 2 种以上物探方法,物探勘查面积≥5 平方公里。 | |
中型 | 工程物探:采用 2 种以上物探方法,30 万元≤物探合同金额<100 万元;矿产物探:采用 2 种以上物探方法,2 平方公里≤物探勘查面积<5 平方公里。 | ||
土地工程 | 大型 | 县级及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设区市及以上土地利用现状专项调查;县级及以上城乡基准地价评估,县级及以上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县级以上耕地质量分等定级估价;县级及以上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区市及以上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县级及以上土地信息化工程等;土地整治单个项目面积在 1000 亩以上,生态修复单个项目面积在 500 亩以上。 | |
中型 | 县级及以上土地变更调查;城乡宗地价格评估,乡镇、村级或局部耕地质量分等定级估价;乡镇级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含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城镇、村庄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土地整治单个项目面积在 500 亩以上,生态修复单个项目面积在 200 亩以上。 | ||
测绘地理信息工程 | 大型 | 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400 万元;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 ≥100 万元;省级以上测绘专项规划。 | |
中型 | 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150 万元;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 ≥50 万元;设区(市)级测绘专项规划。 | ||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 总体规划 | 大型 | 国家、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中型 | 乡镇(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
详细规划 | 大型 | 设区市及县城的城市中心区,位于老城区的、规划面积 5 平方公里及以上的详细规划,位于新城区的、规划面积 10 平方公里及以上的详细规划;中心村或两个村以上合编的村庄详细规划;10 平方公里以上郊野单元详细规划;老城区或新城中心区规划面积 5.0 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设计。 |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9/3/art_1229101714_2352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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