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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由于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等多方面原因,砂石土矿产资源市场供应日趋紧张、价格暴涨。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市场价值陡增。自2015年前后起,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方面陆续收到部分露天开采矿山要求对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进行有偿处置、综合利用的申请;另一方面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巡视督察、纪检监察等关于已设露天开采矿山擅自销售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的线索并要求认定是否合法的情形越来越多。

  我厅自2018年起系统研究如何进一步规范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措施,2019年11月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开展2年试点。至2021年底共89个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参加试点,依法对矿山试点期内产生的砂石土矿产资源进行有偿处置后由采矿权人综合利用。试点期间释放砂石土矿产资源超1亿吨,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约3.5亿元,既维护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又减少露天开采矿山固体废物堆放、减轻生态修复压力。

  2019年以来,广东、四川、河南、江西、福建、青海等省份陆续在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以专门条款规范加强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浙江等省虽未出台省级政策文件规定,但也在新出让露天采矿权时将矿区范围内的砂石土矿产资源一并纳入出让标的,且各省大体做法与我厅2年试点做法基本一致,即: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就高向采矿权人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后,允许采矿权人综合利用。

  二、起草过程

  2021年9月起厅矿权处会同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研究起草文件初稿。2021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起草并征求省有关单位、厅相关处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2022年1月征求行业商协会、社会公众意见。2022年3月召开矿业企业代表座谈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其间厅分管负责同志多次召开专题会听取文件起草情况,研究讨论修改意见。2022年4月8日,厅2022年第2次矿政会审会听取并原则通过了矿权处关于文件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按讨论意见完善后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交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在此基础上经认真修改完善后,形成提请本次会议研究的《通知(送审稿)》。共收到修改意见45条(含社会公众意见11条),采纳23条、部分采纳6条、未采纳16条,未采纳的主要是部分单位提出的增加砂石土开采矿种、部省级发证矿山由市县评估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将已堆放在排土场的剥离物纳入有偿处置范围等(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理由详见附表)。2022年4月22日,厅法规处以皖自然资法审〔2022〕49号通过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送审稿)》共6个部分19条,包括:处置范围、职责分工、实施程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和其他。

  (一)处置范围。明确了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概念范围,具体露天开采矿山有偿处置工作涉及的立体空间范围,不纳入有偿处置的范围等。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储量评审机构相应职责分工。

  (三)实施程序。规定按照矿山申报与审核、砂石土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实施综合利用的步骤和程序。

  (四)监督管理。针对在有偿处置工作中,监督采矿权人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生产设计组织生产,对发现露天开采矿山未经有偿处置擅自加工销售砂石土矿产资源获利行为处理等作出规定。

  (五)保障措施。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经费保障2项。

  (六)其他。明确新设露天开采矿山采矿权应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砂石土矿产资源全部纳入收益评估,规定通知有效期为3年。

  

  解读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单位:矿业权管理处

  联系人:魏波

  联系方式:0551-62553157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6650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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