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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皖自然资规〔202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厅党组同意,已正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落实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2019年8月省委第六巡视组向厅反馈“在建282个省财政出资地质工作项目滞后74个,地质工作项目承接等工作自由裁量权较大”问题。为认真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从根本上解决项目与资金管理职责不清和施工延期审批权限不明、申请事项完成时间不确定等问题,厅将管理办法修订列入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二)原《办法》与当前地质勘查形势不相适应。一是制定时间较久。《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7月2日发布,至今已实施12年,按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要求亟需修订。二是职能发生变化。根据《安徽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机构改革后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地质工作环境发生了改变。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2018年6月《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出台,2018年8月,中国第一个绿色勘查团体标准《绿色勘查指南》实施,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四是社会需求发生了变化。公益性地质工作要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中心工作,以需求为导向开展地质工作,解决突出地质问题。

  (三)修订暂行办法有利于推进项目管理效率提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省政府关于开展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益,新修订管理办法通过优化项目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加强过程监管、严格项目验收、规范资料汇交等具体措施,有效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

  二、起草过程

  2019年8月,根据巡视整改任务需要,在广泛征求地勘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借鉴内蒙古、浙江、江西等省地勘项目管理经验的同时,根据当前矿业产业相关政策和厅领导要求,重新修订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形成《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前后三次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通过厅法规处合法合规性审查,2020年6月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办法》共12章48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立项与计划、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中期检查、野外验收、结题验收、资料汇交与成果管理、项目变更、奖励和惩罚、附则。

  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取消公益性项目库。采取每年直接申报,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根据每年地质工作新形势、地方经济发展新需求、厅年度主要工作等情况,每年更新申报项目,不断提高项目适宜性;二是减少审批环节。将立项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程序进行合并,一次性确定项目、预算和承担单位;三是缩短审批时间,节约成本。网上审批,免去了申报单位线下送审材料时间,减少了评审专家住宿、会场租用费用、申报材料打印费用。四是调整项目拨款比例。原来是按照5:3:2比例拨付,下达投资计划拨款50%,野外验收拨付30%,成果验收拨付20%。新办法按照项目签订合同后拨付第一批项目资金,中期检查合格后下达全部剩余资金,拨付比例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五是改进审批方式。采取网络不见面初评的方式,双盲评审,更加体现项目初评公平、公正、公开性,客观地反映项目必要性的真实状况,使项目优选更加合理化。六是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地调中心定期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省自然资源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升项目实施质量,不断提高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七是严格项目验收。结题验收时,对项目野外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决算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进行综合验收,严把项目质量关,确保项目不存遗留问题。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5898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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