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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

  (一)严格控制协议出让情形。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是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除7号文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外,一律以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不属7号文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二)规范已批准协议出让矿业权管理。2020年5月1日前已依法批准协议出让,但不属7号文规定可以协议出让情形的批准文件继续有效,原则上有效期至2020年底止。申请人应在2020年底前备齐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所需法定申请资料,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由审批发证机关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基准价制度。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省自然资源厅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四)“净矿”出让范围。2020年5月1日起,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应采取“净矿”方式竞争性出让采矿权,积极推进其他矿种“净矿”出让。

  (五) “净矿”出让条件。

  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2.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无争议。

  3.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各类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无重叠。

  4.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部门意见无异议。

  5.具备用地、用林保障等采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六)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个矿种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其他金属矿产、其他能源矿产以及地热水、矿泉水、磷矿、萤石矿、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石英、冶金用石英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矿业权的出让登记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2020年5月1日前已批准整合且尚未完成整合工作的,以及尚未有偿处置的,完成整合或有偿处置后上交省厅。2020年5月1日前省厅已批准或已受理的公开出让探矿权项目,涉及权限调整的,待完成出让并签订合同后,再转交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七)明确勘查权限。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要准确定位,充分发挥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开发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作用。市、县财政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主要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本级出让登记权限内矿种的勘查工作。自2020年5月1日起,各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开展工作。省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可开展部及以下出让登记权限矿种的勘查工作,其中部级登记权限矿种的省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应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市、县级财政出资矿产勘查项目仅限于开展本级出让登记权限内矿种的勘查工作。各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应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勘查成果达到矿产地标准的,纳入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统一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储量评估备案工作

  (八)明确评审备案权限。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已发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自然资规2019 7.pdf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0/5/11/art_29167_1781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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