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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决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2020年3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首批试点省份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审批,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保障的大事,该文件出台,为承接好国务院土地审批授权,规范我省土地审批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提供政策依据。为有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3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首批试点省份人民政府批准。

  该文收悉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刘奇书记3月16日批示:“请小平同志阅研抓好贯彻落实。”易炼红省长3月13日批示:“请陈小平、张圣泽同志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陈小平副省长3月16日和3月19日分别批示:“请圣泽同志按照炼红省长的批示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请圣泽同志按照书记、省长的批示要求抓紧研究具体落实意见,近期我们再专题研究一次。”土地审批,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保障的大事,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制定好有关政策、措施,承接好国务院土地审批授权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精神,承接好国务院授权的用地审批权,我厅对此高度重视,结合近期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我厅主要领导及时组织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将两项内容一并开展专题学习讨论,组织起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初稿),而后,又再次组织厅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业务骨干对初稿进行了审查讨论,提出修改意见。3月25日至3月31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省发改委、工信和交通等7省直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21个单位的意见,收到回函21份。其中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等3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对省发改委的建议,鉴于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耗时长、新老标准衔接过程中问题较多等特殊情况,予以采纳。对省交通厅和赣州市自然资源局所提建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用地报批相关政策,故未采纳,就此也与上述两单位进行了沟通,达成了共识。省工信厅、农业农村厅、人社厅、水利厅、商务厅,南昌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其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18个单位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农用地转用审批授权范围

  对国务院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我省的2项授权予以明确,并条理化。

  一是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该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由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

  二是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授权省政府批准。

  (二)规范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明确自然资源部下放的用地预审权和先行用地审批权中,涉及我省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用地预审权1项。考虑到承接自然资源部这一下放权以及我省近期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两项职能归并的情况,一是进一步明确我省用地预审的管理权限,二是对规范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规范土地征收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9号)出台后,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多项内容也被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吸纳。但考虑到该法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涉及土地征收领域还有许多新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行为,有必要强调对该法土地征收规定的贯彻执行,对征收主体责任、征收程序二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些县(市、区)以往都有在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制订当地征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惯例,如景德镇市这次又提出要制定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在此一并应允。对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纳了省发改委的建议,基本上延用原《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2015〕(81号)提法,稍作修改为“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有利于解决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解读人:征地处 黄国红

  文件链接: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决定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0/6/26/art_29168_3026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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