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适用期到期情况的公告
陕自然资修复函〔2022〕31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切实推动生产矿山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7〕11号)《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57号)《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陕自然资规〔2019〕5号)要求,省厅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两案”)适用期到期情况进行梳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级2022年发证到适用期矿山两案
2022年度适用期到期的省级发证“两案”共60个(见附件1),其中西安市1个,安康市1个,宝鸡市3个,汉中市2个,商洛市8个,铜川市3个,渭南市6个,咸阳市2个,延安市7个,榆林市24个,韩城市3个。
二、有关要求
一是矿山企业要按照要求落实“两案”,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落实治理恢复主体责任。各市、县(区)要做好“两案”适用期、年度工程验收,抓紧开展2018年度公告方案适用期即将到期方案的适用期治理工程验收工作,省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二是矿山企业要按照《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发〔2018〕92号)《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源发〔2020〕57号)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基金,高效使用基金,确保治理恢复责任有效落实。
三是各市要将“两案”适用期验收情况进行网上公告,对未能完成治理任务、未及时提取和使用基金的矿山企业,要提出整改时限,对在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要求的矿山企业不能延续变更和编制下一期方案,并列入异常名录。
四是各市在上报矿山企业延续变更手续时要提供矿山企业两案的落实情况(包括年度验收、适用期验收、基金提取使用等)和市县验收意见。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适用期到期情况统计表.docx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1096/618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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