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18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1〕122号
李亚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农业健康发展施设农业用地政策的建议》(〔2021年〕第4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政策。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根据此通知精神,我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7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其基本精神:一是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经营者在合理选址、拟定建设方案、签订用地协议后,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备案后,将备案信息汇总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验并上图入库。二是设施农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的不需要补划,破坏耕作层的,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作为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必备材料。三是监管责任。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设施农用地负有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关于设施农业使用农村闲置土地的问题。最近自然资源部正在组织对设施农业使用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调研,计划出台使用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种植和养殖,待部里政策明确后,我省将会制定相应的规定,支持将农村闲置土地用于设施农业。
关于农业项目使用建设用地的政策支持。农业项目符合国家政策、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在建设用地指标上予以支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保农业项目顺利落地实施。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9日
(联系人:田祥录 电话:029-84333022)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571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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