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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求“编制”新规划,既重实用又顺民意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解读《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作者:佚名

  

  新要求“编制”新规划,既重实用又顺民意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解读《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条例》是在国家2019年提出建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背景下,我省出台的村庄规划管理基本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什么“更新”村庄条例?新《条例》有何新亮点?日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出台背景、特点亮点等作了详细解读。

  

  《条例》出台背景:新要求“编制”新规划

  

  “《条例》‘应运而生’。”对于《条例》的出台背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相关负责人具体说明道,“新要求‘编制’新规划。”

  

  ——国家对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2019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时提出“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同年4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将《条例》制定工作纳入2019年的重点制度成果清单。同年5月,中央要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多部委先后出台文件,对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等提出新的要求。

  

  ——省委、省政府对乡村振兴工作的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村庄规划管理,省委书记刘赐贵、省长沈晓明多次提出要求加强村庄规划管理。2019年4月,省委七届六次全会提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构建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底板、层级分明的空间规划体系,突出村庄规划引领,强化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控,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原有村庄条例难以满足新时期规划管理工作需要。2013年,我省出台的《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加强我省村庄规划管理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原有村庄规划主要是对村庄建设区域进行管控,不包含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内容,因此迫切需要编制全域国土空间的村庄规划;二是原有村庄规划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村民参与度低,村庄规划落地难、执行难;三是用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方法管理乡村,与村庄开发、保护和建设等实际需求不适应、不协调;四是由于村庄规划宣传不到位和管控局限性,以及村民建房报建手续繁琐等原因,农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侵占生态空间等仍然时有发生。

  

  省资规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加强我省村庄规划管理,深化“多规合一”改革,优化村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研究出台《条例》是必要的。

  

  《条例》特点亮点:重实用、顺民意、有特色

  

  确保村民参与决策、预留产业发展用地、农房报建更加方便……新要求“编制”新规划,新规划自有新亮点。

  

  ——重实用。《条例》要求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为村域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提供能用好用的规划依据,力促规划“接地气”。

  

  “我省出台的《条例》,实用性具体体现在:一是类型上具有灵活性,比如第九条规定可以根据村庄具体情况,分类、分步编制村庄规划,需要重点发展或者修复整治的村庄,可以分步编制实用的综合性规划;其他村庄,可以只规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村庄规划。二是内容上具有选择性,第十二条规定,根据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相关内容有选择性地纳入村庄规划。三是范围上具有全域性,《条例》对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线、生态保护红线在村庄规划中予以明确,规定了文化空间的建设与保护,形成了村庄的全域规划。同时规定,不再编制其他村域的空间规划,确保了村庄规划的权威性。”省资规厅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顺民意。《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村民关切,保障规划体现村民意愿,切实落实村民主体地位。

  

  一是确保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决策,第十四条规定村庄规划报批前,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不得报批。同时规定,在审议村庄规划时,编制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向村民进行解释,确保村民真正参与到村庄规划决策中来。

  

  二是确保村庄产业发展用地,第十三条规定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批标,用于产业发展、乡村公共设施等,并可点状供地,为我省农村发展旅游、康养等产业,改善村庄面貌,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了空间载体。

  

  三是推动报建难的解决,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需提供全套规划成果给村委会,便于村民查阅,并要求将村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促进村民了解和执行村庄规划。同时,《条例》将国家和我省已实施多年的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建房高度再次进行了重申表述,便于村民全面掌握。此外,《条例》还简化报建手续,突出政府服务职能,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建设规划许可证,让村民“少跑路”;第二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费为村民宅基地建房进行定位放线。

  

  ——有特色。“一是赋予村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请启动规划修编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村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提请启动修改村庄规划,这是第一次通过地方性法规赋予村民等提请启动规划修编的权利,是我省在全国村庄规划管理方面的首创。”省资规厅相关负责人说。

  

  二是规定了村庄规划优化内容及程序。第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除涉及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指标以外的村庄用地布局、村庄开发边界等进行优化,纳入村庄规划,并报市、县、自治县进行备案。既减少了可优化事项需经修改村庄规划而报批的时间和审批环节,而且提高了村庄规划的灵活性。

  

  三是创新了村庄规划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规划实施监督员。这一规定,更加符合村庄分散、违法违规用地、建设和侵占生态空间整治难的特点,便于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确保村庄规划的有效实施。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jdhy_353/zcjd/mtjd/202111/t20211108_3088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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