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42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 别:B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1〕47号
马维代表:
您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保障乡村振兴中重点乡镇和相关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建议》(第642号)收悉。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您提出的涉及我厅职能范围的建议函复如下:
您提出加强保障乡村振兴中重点乡镇和相关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建议非常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就是产业兴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中明确指出,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我厅也积极争取国家给予陕西更多的用地支持,为全省经济发展以及乡村振兴项目提供用地保障。
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方面。
当前,我省的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都正在编制之中,今年全省建设用地指标国家尚未下达。为了不影响我省包括乡村振兴在内的重点项目实施,我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规发〔2021〕3号)。目前,各市正在编制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方案。我厅要求各市在编制方案时要按照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先急先用的原则,确保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以及重大民生、乡村振兴等项目建设用地。并加大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保障。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年单列安排5%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支持乡村生态振兴、新型城镇化和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对于推行专项用地规模制度,目前从中省层面还没有政策支持,我厅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政策制订对专项用地规模制度进行有益探索。
二、关于简化用地审批程序方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目前我省乡村振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尚未下放,涉及到为乡村振兴服务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关审批权限仍在省级人民政府。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三部委《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村容村貌及村庄道路、文体设施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类乡村振兴项目用地,进一步简化申报资料,实行一窗受理,采用容缺后补、优先办理、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我们衷心的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心和关注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也希望您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愿和您一起共同努力,为促进我省自然资源事业的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作出积极的贡献。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8日
(联系人:魏民江,电话:029-84333161)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543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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