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年6月,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黔自然资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一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有关精神,坚决落实“放管服”改革重大决策。二是主动适应优化营商环境具体行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测绘业务众多,各项测绘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不统一,导致成果在坐标系统、面积计算规则、测量精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和多次委托、成果不共享、前后不统一、验收环节多、测绘成本高、工作效率低、审批流程繁琐等问题。
基于以上背景,2020年6月30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3号)。2021年6月,根据《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工改办〔2021〕7号)要求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试行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对《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贵州省测绘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5.《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5号)
6.《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号)
8.《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工改办〔2020〕3号)
9.《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工改办〔2021〕7号)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三、《办法》修订出台时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为全省推进“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修订过程中,通过正式发函向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征求意见,在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收到反馈意见共34条,并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从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项目委托和承接、质量管理、成果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统一了平面坐标系和高程基准,明确了各市(州)可在《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制定相关规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二是明确了“多测合一”改革的内容;三是明确了“多测合一”使用的平面坐标系和高程基准以及省、市(州)“多测合一”改革的职责;四是明确了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其选取原则;五是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
(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明确了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建立条件、管理要求。
(三)项目委托和承接。明确了“多测合一”的项目委托和承接机制,以及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成果的终身责任要求。
(四)质量管理。一是明确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主体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信联合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行业职责对有关测绘成果的质量进行监管。二是明确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验收主体为建设单位。三是明确了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情况的处理。
(五)成果管理。明确了“多测合一”成果管理原则是属地管理原则。
(六)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为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了本《办法》发布前后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规定了《办法》的有效期。
五、新旧政策对比
《办法》相较于《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主要有以下五点对比。
(一)删除了注册测绘师涉及的有关内容。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注册测绘师改革的有关要求,在第七条中删除了“注册测绘师人数作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事项”;在第十五条中删除了“注册测绘师在‘多测合一’成果中的签字事项,并明确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为‘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终身负责”。
(二)修改了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条件。按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最新规定,将第八条第二款“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或同等级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修改为“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或同等级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
(三)修改了撤除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条件。将第九条第一款“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修改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或虚假材料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的”;将第九条第七款“一年内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修改为“一年内因测绘活动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修改了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选择机制。将第十一条“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单位,一般应是纳入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中介服务机构。”修改为“业主单位在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时,可以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选择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不在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但承接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应满足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五)明确了“多测合一”成果管理。第十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管理。”修改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信联合建设办公室按照行业职责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管。”
相关文件: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jd/202201/t20220121_72374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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