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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

  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2022年是“十四五”时期的关键之年,为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措施,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天津市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津农委计财〔2022〕42号)等文件要求,本年度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继续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按照农业生产发展(含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业防疫及救灾(含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村社会发展(含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大专项”下达。为进一步指导各涉农区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各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任务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突出创新引导,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推动全市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二、工作目标

  (一)优化完善管理方式。进一步落实“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统筹考虑任务和资金分配。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各区在完成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在大专项内部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但不得跨“大专项”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用于区级制定的政策任务。

  (二)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各区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0〕17号)、《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9〕134号),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重点从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制度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绩效评价工作,促进绩效评价体系更加规范、合理。

  (三)严格落实过程管控。进一步完善项目执行定期调度机制,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为抓手,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督促指导各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财政支农直达资金管理按照《天津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津财预〔2021〕29号)执行,本年度直达资金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渔业补助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激励资金)。

  三、有关要求

  (一)制定区级实施方案。各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区级“大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细化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方式、实施主体、资金安排、管理措施等方面内容,并于2022年9月30日前以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二)强化政策信息公开。各区要按程序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利用现有条件,主动公开区级“大专项”项目实施方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积极利用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镇和村级基层干部能够及时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快项目预算执行。中央和市两级财政对区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已先后通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和市财政2022年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指标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47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2年农田建设补助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5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渔业发展补助(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1〕5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财政2022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2〕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2〕3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2〕5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2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2〕7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2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2〕9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2年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2〕1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2〕1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再次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2〕13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2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2〕15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2〕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激励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2〕2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社会发展等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2〕26号)等文件分批次下达。各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对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应尽快兑付补助资金,对先建精补、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的项目,应加快项目实施,在确保资金安全基础上精简程序、简化手续、压缩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各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市农业农村委转拨的项目资金性质为一般债券,管理要求和使用方式与转移支付资金保持一致。

  (四)全面加强资金监管。各区要认真落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天津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农〔2021〕86号),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持续巩固整治防范中介机构变相截留涉农资金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流程、规范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农业防疫及救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4.农村社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5.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6.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7.农业防疫及救灾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8.农村社会发展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0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陈曦、闫俏

  联系电话:88290631;

  市财政局张少超、闫自仁

  联系电话:23303740)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FG152022/202209/t20220907_5982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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