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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采取14项措施规范养老用地监管

发布时间:2022-09-24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9月19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从用地界定、统筹规划、土地供应、供后监管四个方面入手,采取14项措施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切实保障和依法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的14项措施,包括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规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使用年限、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拓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渠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方式、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加强划拨决定书和合同管理,以及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监管、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登记、积极参与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等。

  《意见》聚焦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要求市、县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按照标准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并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使用新增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同时,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坚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严格用于养老业的规定,防止养老服务用房及设施投入使用后改做他用。

  《意见》规范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方式。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不包含用于养老地产项目建设的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以划拨、租赁、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供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通过入股、联营或入市等方式供应。

  《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出让年限、用地规模、供应价格等标准: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7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对于兼容建设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

  《意见》强调,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以入市方式供应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定价机制确定底价。

  据悉,《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dfdt/202209/t20220923_2759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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