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土地知识 > 正文

研究视角: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核心要义

发布时间:2022-12-08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核心条款,在各章节相关制度安排的责任义务都有体现。此次修订将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针对不同规模主体规定不同管控措施,对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严要求,建立内部管控制度,配备技术人员;对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正所谓“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安全责任是保障消费安全的基本要求。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单独作为总则中的一款加以强调,更加凸显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突出地位,标志着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将由产品管理转向主体管理,目的是督促引导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安全、重质量、强自律。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kpxj/ggwssjl/202211/t20221114_6046894.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本网招聘 三农项目简介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资讯网 tdz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