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关注农地 > 正文

四川省2022年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8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围绕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监督抽查和飞行检查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严厉打击了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2年全省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德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违规调运种子案

  2021年12月,广汉市农业农村局接德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德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杂交玉米种子“隆黄白3号”和“隆玉1714”纯度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隆黄白3号”300千克,“隆玉1714”320千克,货值金额8060元,违法所得11160元。同时,涉案种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调运种子未办理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广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3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60元,处罚款3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自贡市沿滩区某农资经营部推广、销售虽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2年1月,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耕备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通过审定的杂交玉米“鲲玉16”标示的适宜播种区域为四川省山区,而自贡全域均为四川省丘陵地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日,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并询问当事人。经查,当事人共进货涉案种子30袋(规格3200粒/袋),单价32.00元/袋,无销售,无违法所得。2022年2月,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2袋,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广元市青川县程某某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玉米品种案

  2022年3月,青川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发现,程某某正在销售的西农单交2号玉米品种已于2020年11月18日经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告撤销审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已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违反《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3月,青川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停止推广、销售,清点已撤销审定的西农单交2号玉米品种的数量共8kg,调取购销台账,确定违法所得为2150元。2022年4月,青川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西农单交2号玉米品种8kg,没收违法所得215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遂宁市船山区某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22年4月,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的假兽药“速效感冒颗粒”、“长效土霉素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经查,该公司除举报的“速效感冒颗粒”、“长效土霉素肽”以外,还生产了“清热解毒通便(蒲公英粗提物)”、“板蓝根超微粉”、“除霉宝”,共计5种兽药产品,其产品的标签和包装上均无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企业GMP许可证号、兽药批准文号,但标签说明书明确标明对动物有防治疾病的作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依法认定该5种产品以非兽药冒充兽药,货值金额7052元,违法所得6437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船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包装物、未销售的兽药产品和违法所得6437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共罚没27593元。 

  案例五:广安市岳池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6月,广安市岳池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岳池县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岳池县某农资经营部存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经调查,该农资经营部通过农药推销人员张某等购进2甲·草甘膦等多种农药进行销售,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2甲·草甘膦等10种农药非标称生产企业生产。岳池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该农资经营部经营的19种农药为假农药。经查明,该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销售金额为40710元,未销售的假农药经当事人指认,按其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3675元。岳池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合理嫌疑。2022年8月,岳池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岳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岳池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 

  案例六:泸州市江阳区宋某某种植蔬菜使用禁用农药毒死蜱案

  2021年11月,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泸州董允坝农业园区宋某种植的菜薹开展国家监督抽样,检出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经调查,禁用农药毒死蜱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均为宋某,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2022年2月,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调查处理。目前,检察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七:成都市大邑县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草莓上使用禁用农药氧乐果案

  2022年3月,成都市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对大邑县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的草莓进行监督抽检,检出蔬菜瓜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经调查,当事人在种植草莓过程中存在使用农药氧乐果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大邑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6月,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将此案移送至大邑县公安局侦查。2022年10月,龚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缴违法所得50元。 

  案例八:内江市资中县某养鸡场销售含有兽药残留的鸡蛋案

  2022年4月7日,资中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内江市农产品检测中心签发的检验报告,显示资中县农业农村局3月25日在某养鸡场抽检的鸡蛋恩诺沙星检验值超标。次日,对该养鸡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售鸡蛋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5月5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人员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监督涉案鸡蛋无害化处理。当事人销售含有兽药残留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5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资中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巴中市南江县某农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2年4月,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对南江县高桥乡安康生态农场蛋鸡其产出的鸡蛋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检出沙拉沙星超标,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同时查明当事人在销售鸡蛋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2022年6月,南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812.50元违法所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处罚8000.00元,对销售鸡蛋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成都简阳市某合作社生产销售不合格鲶鱼案

  2022年6月,简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谢某某涉嫌在养殖鲶鱼苗的过程中使用呋喃唑酮线索移交的函》,反映当事人销售到重庆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鲶鱼苗被监督抽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AOZ超标。经调查,该合作社法人刘某某承认在鲶鱼苗养殖过程中使用过呋喃唑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2022年7月,简阳市局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26/2022/12/5/c82cd04b038d4d61b35c709a21f976c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资讯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资讯 tdz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