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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99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类 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2〕51号

  吴群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的建议》(第3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2018年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制定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资发〔2018〕92号),创新性的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费合并,减轻了企业负担,有效的解决矿山企业恢复治理资金的问题。

  2018年9月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以来,为切实做好基金监督管理使用,一是加大调研宣传培训。我厅多次深入榆林各市县和矿山企业开展基金制度的管理和使用的宣讲和培训。重点对建立基金制度的目的、意义、提取、使用范围、监督等情况进行详细解读和调研,进一步提高了市县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认识。二是完善相关政策制度。配套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120号、《关于全面做好201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19〕15号)、《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修复发〔2021〕29号)等相关文件,规范矿山基金提取使用监督验收等环节。为确保治理和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组织制定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技术要求和验收办法》,规范治理工程的实施和验收,推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三是加强源头管控,提高方案编制质量。近年来我省为确保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从源头做起,从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在方案审查前由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现场核实,而后随机抽取专家采取盲审与打分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方案编制质量和方案的实施。四是制定年度计划,推动落实。基金制度实行以来,为确保治理任务落地,要求市县督导矿山企业在《两案》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并对完成治理工程县自然资源局及时进行年度验收,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提取和使用基金。省厅每年对基金提取、使用治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特别是对榆林煤矿重点进行监督检查,鼓励矿山企业按照基金办法要求积极推动开发式治理,(包括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产业)涌现出哈拉沟山水林田草沙综合治理示范园、三道沟万亩林地和农业产业园、杭来湾煤矿沙漠水稻等探索开发式治理的典型案例,带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地方产业发展。

  经过调研,我们也发现基金办法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区域流域系统性治理还不足。省厅提出了由市县人民政府主导,政策引导,按照区域、流域编制治理和产业发展规划,矿山企业系统开展矿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治理任务,在具体实施中治理恢复落实不到位,加之实施中存在林地、草地地类变更、矿区群众阻挠和产业植入等问题,导致基金使用效率低。二是方案和年度计划执行不到位。部分矿山企业出现提而不用的现象,基金使用积极性不高,对方案及计划安排的任务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实施的治理工程相关资料不完善或是超出基金使用范围,导致部分工程不能验收,基金使用效率低而造成积压。三是矿地矛盾问题。对采煤造成的损毁土地企业进行复垦和治理时,当地群众普遍要求企业把治理资金直接给他们自行治理,村民大多数没有治理或治理效果差,企业进行治理村民又阻挡。省厅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基金实施开发式治理,发展现代农业或养殖业等产业,矿山企业积极性不高加之在土地流转、林地地类调整等方面难度大,大部分矿山企业未能实施。四是部分县(区)在基金使用管理上不规范。基金办法要求矿山企业按方案和年度计划及时使用,部分县(区)在基金管理程序不顺畅,企业不能自主使用,导致基金使用不及时。

  吴群英代表,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建议。下一步,一是修订基金办法。组织开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明确基金的企业属性,打消个别地方政府统筹使用基金、对企业自主使用基金设置附加条件等想法,下一步我们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细化调整提取标准、合理扩大使用范围,优化基金使用流程、细化开发式治理的方式等,加强基金使用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果。二是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县按照区域、流域编制治理规划,同时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导矿山企业及时规范开展治理,引入可持续的产业,严格项目的实施标准,提高治理的效益。三是要求市县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生态修复规划时,要对行政区矿权范围内可能损毁土地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内容纳入规划,保障项目顺利开展。四是联合林业、水利、农业、环保部门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中涉及零散林地调整的政策,在矿山集中区域应允许零星或少量林地、草地、耕地调整,以利于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也为矿区群众创造新的发展机遇。五是出台陕西省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资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动力。

  吴群英代表,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将继续认真倾听您的建议,共同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基金办法的完善,不断提升基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矿区产业的提升,为促进我省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请您呼吁更多的人关心和支持矿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再次向您表示感谢。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22日

  (联系人:李仁虎,电话:029-84333043 )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63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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