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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保护的4个细化补充

发布时间:2023-02-04 来源: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编者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办法自2012年修正后的首次全面修订。实施办法共八章八十条,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局)围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从八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厅耕保处就实施办法中耕地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解读: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规定,针对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实施办法》主要细化补充了以下规定:

  一是压实各级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是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省人民政府制定新开垦耕地验收、耕地开垦费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管理办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占用耕地补充情况。

  三是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按照占用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建设占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设施农业用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各类主体进行奖励和补助。

   责任编辑:李雪蕊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sctpxw/2023/1/29/fc62dd4dc13841b2be495d8239da69d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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