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确立省级土地督察法律地位
编者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办法自2012年修正后的首次全面修订。实施办法共八章八十条,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局)围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从八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厅督察办就实施办法中土地督察制度方面的内容进行解读:
从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情况来看。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授权原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省级及以下政府开展土地督察工作。在2018年机构改革中,原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部分职责整合组建了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职责。经中央授权,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确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地位。2021年9月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对国家土地督察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
从省级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情况来看。在2018年机构改革中,根据《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四川省委、省政府通过“三定”方案授权的方式赋予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职能职责,涵盖了土地、规划、矿产等领域的监督检查,标志着我省省级督察制度正式建立。自然资源厅“三定”方案明确了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配合国家对市、县两级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等职能职责。我省省级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来,虽然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为国家督察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未就省级层面开展督察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不利于我省督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新实施办法明确,省、市(州)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察,并规定了督察范围、被督察人民政府的配合义务、可以采取的督察措施等内容,确立了我省省级土地督察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省积极探索和实施自然资源督察,有效开展派驻督察、专项督察和配合督察,形成对市县政府土地管理利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发现、促改机制,特别是有效压紧压实市县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引导市县统筹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维护自然资源管理良好秩序,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李雪蕊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sctpxw/2023/2/24/41e06935bf7a42dbb3fec9385966de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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