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 非法捕捞者被判刑还要赔偿生态损害损失——泸溪县首例非法捕捞刑事判决案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渔工具捕渔,这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2023年3月10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某非法捕鱼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2022年8月31日上午9时30分,泸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智慧渔政监控中心报告:在泸溪县武溪镇沅江辛女岩河段有人驾驶船放网捕鱼,便赶往现场,在该河段的挖沙船上发现有渔网2匹,干鱼若干,遂将被告人黄某某带回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黄某某如实交代其非法捕捞的事实。2022年8月27—3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禁渔期,到泸溪县禁渔区武溪镇沅江辛女岩河段驾驶船放两匹网捕鱼,非法捕捞鱼类共133尾,重量为2.45公斤(干鱼)。2022年9月2日,经鉴定:黄某某涉案所用渔具为三层刺网,共两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渔获物种类为翘嘴鲌(8尾)、黄颡鱼(67尾)、鲶鱼(19尾)、鳜鱼(5尾)、黄尾鲴(34尾),其中翘嘴鲌和黄颡鱼为保护区内保护品种,占总数量的56.3%,重量为1.38公斤。2023年2月28日,黄某某自愿向泸溪县农业农村局缴纳3348元用于增殖放流。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泸溪县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沅江的自然生态环境,持续推行宣传巡查、打击犯罪、环境修复、警示教育“四同步”,禁渔退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22年泸溪县被评为湖南省禁渔退捕先进县,为服务保障绿色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泸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2022年度开展沅江巡河检查150天/次,全年累计巡航达7500公里,开展禁渔退捕等专题宣传、宣讲活动12次,与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案4次,查处违法违规捕鱼案件13件,移送公安机关8件,没收、收缴涉案渔船7艘、渔网2000米、违规渔具320件、电鱼工具8件/套,环境修复增殖放流5万鱼苗,审结公益诉讼案件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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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gzdt/sxdt_1/202303/t20230315_29274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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