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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谭琳建言: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经济与政治权利

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是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作为连年履职建言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谭琳继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建议》之后,2023年“两会”再次提交《关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切实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建议》。

  2022年12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7688人提出23341条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高度重视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权益,在总则部分明确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对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因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明确提供行政、司法两种救济途径等。

  谭琳表示,为从源头上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侵害妇女权益现象发生,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谭琳建议明确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事项事前审核指导、事后责令改正的职责。一是规定“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审核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改正。”谭琳表示,调研发现,在村集体成员大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前,上级党委和政府或委派律师审查指导的,能有效保障公平公正,防止以“村民自治”为由推诿卸责甚至造成民生保障问题。二是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所做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保障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是谭琳建言的又一重点。她建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同时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切实保障农村妇女权益息息相关。同样,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与能否更好发挥农村妇女作用紧密相连。为此,2023年“两会”谭琳提交的第二份代表建议就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重视发挥妇女作用的建议》。

  2022年9月,民政部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通过立法强化充分发挥农村妇女作用的制度保障提供重要契机。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一些条款,谭琳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对村民资格作出明确界定。谭琳建议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性规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部分对村民资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保障村民应有的资格权利。

  健全保障村民权益的工作机制。谭琳建议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即“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村民权益尤其特殊群体身份权、财产权益的重要事项,讨论表决前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改正”。这样可以有效降低表决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违背的风险,从源头上消除对村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建议完善农村妇女参与基层协商的制度,拓宽农村妇女发挥作用的渠道。谭琳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增加促进基层妇联组织和妇女参与的条款,即“对于涉及与农村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可以邀请基层妇联代表参加,并注重吸纳女性村民代表参与协商”,以提高妇女在农村基层民主协商中的参与程度,激发其参与主动性和创造活力,促进妇联组织和妇女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发挥更大作用。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nynct/xfflxc/202303/83d9ae4b9d174111865bdb83ea9507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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