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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涉农方面的亮点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实际经营者承担

发布时间:2023-06-0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法律条文如下: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法条理解如下:

  以前,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如今有了变化。如:某家庭成员既不是经营权拥有者,也没有参与果园的生产经营,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与该家庭成员无关,应当由实际经营者承担。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65953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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