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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予以修订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第2023072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6-03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王寿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予以修订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2020年5月,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设施农业用地适用范围、使用地类要求、用地规模标准、用地备案流程和监督管理责任等事宜进行了明确,其中,在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范围方面,明确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中畜禽舍、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在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方面,明确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对于上述养殖设施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标准,我厅在《办法》出台过程中,通过走访调研、资料收集、实例分析等方式,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组织养殖企业及农户进行了座谈交流,并结合调研论证情况,征询上级部门意见,将养殖项目的辅助设施用地明确为位于养殖项目用地范围内、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用地,确保农地农用,切实发挥辅助设施更好地服务养殖生产的功能作用。从近年来《办法》实施情况看,相关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标准较好地保障了我省养殖设施项目用地需求,促进了我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您提出的修订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标准及将养殖粪污集中处理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建议,对于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参考借鉴价值和现实实践意义。近期,我厅将结合近年来我省设施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将结合您提出的相关修订建议,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进行实地调研论证,深入养殖企业剖析实例、了解用地需求,在养殖设施用地范围及用地规模标准等方面积极提出修订建议,按程序推进《办法》尽快修订出台,依法合规保障养殖企业合理用地需求。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305/t20230524_4329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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