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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鱼类、甲壳类、贝类 产地检疫规程

发布时间:2023-06-1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其中3项涉渔,分别为《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通知中明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同时废止,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一、新规程对部分章节及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调整“检疫规程”章节,调整后的“检疫规程”主要包括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等章节。二是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检疫程序中,增加了“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在检疫结果处理中,删除了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的条款。在检疫记录中,增加了“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等内容。

  二、新规程对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进行了修改。检疫对象增加了鲤浮肿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虾肝肠包虫病等9种疫病,删除了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桃拉综合征、河蟹颤抖病等9种疫病。同时,白斑综合征的检疫范围增加了克氏原螯虾。修改后的检疫对象共17种疫病,其中鱼类疫病10种、甲壳类疫病5种、贝类疫病2种。

  新修订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水生动物检疫行为,为保障渔业生产免受疫情影响、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淡水鱼

  鲤春病毒血症

  鲤、锦鲤、金鱼

  草鱼出血病

  青鱼、草鱼

  传染性脾肾坏死病

  鳜、鲈

  锦鲤疱疹病毒病

  鲤鱼、锦鲤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虹鳟(包括金鳟)

  鲫造血器官坏死病

  鲫、金鱼

  鲤浮肿病

  鲤鱼、锦鲤

  小瓜虫病

  淡水鱼类

  海水鱼

  刺激隐核虫病

  海水鱼类

  病毒性神经坏死病

  石斑鱼

  

  甲壳类

  白斑综合征

  对虾、克氏原螯虾

  十足目虹彩病毒病

  对虾、克氏原螯虾、罗氏沼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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