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791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金之镇、阿依丁·托留汗、艾尼瓦尔·吐尔逊代表:
2003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黑龙江(含省农垦总局)、吉林、辽宁(不含大连)、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不含青岛)、江苏、安徽、四川、湖南、湖北、江西”13个省(自治区)为粮食主产区。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强调,“粮食主产区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主销区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地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的局面”。同年,全国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进一步确定了主产区、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的区域划分,以粮食产量、人均占有量、商品粮库存等为指标,将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省(自治区)确定为主产区;粮食调入量较大的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省(直辖市)为主销区;山西、广西、贵州、云南、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产销平衡区。至此,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格局正式确立并延续至今。2003年以来,新疆粮食产量从796.5万吨提高到2022年的1813.5万吨,从全国第23位提高到第15位,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新疆发展粮食生产,近年来中央财政给予积极扶持,不断加大支持力度。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结合全国粮食生产供需格局变化,统筹研究完善全国粮食生产区划分和调整。同时,中央财政将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渠道,继续加大对新疆粮食生产支持力度,调动自治区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为提升全国粮食产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307/t20230720_64325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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