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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禁止采集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

发布时间:2023-07-27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禁止采集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通过网络交易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的种子应当达到国家或者本省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及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此外,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xw/qg/202307/t20230726_64329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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