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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7月31日)

发布时间:2023-08-0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7月31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1.      

  自然人

  黄进芝

  钦农(农机)简罚〔2023〕37号

     2023年7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古隆村附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黄进芝驾驶擅自改装(加装六轮),号牌号码为桂07-27829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023/7/27


  2.      

  自然人

  梁成章

  钦农(农机)简罚〔2023〕38号

     2023年7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古龙村附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梁成章驾驶擅自改装(加高栏栅),号牌号码为贵09-A2919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023/7/27


  3.      

  自然人

  庞军甫

  钦农(农机)简罚〔2023〕39号

     2023年7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南区东场村附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庞军甫驾驶擅自改装(加装六轮),号牌号码为桂07-17181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023/7/28


  4.      

  自然人

  刘福强

  钦农(农机)简罚〔2023〕40号

     2023年7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坪山垌村附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刘福强驾驶擅自改装(改装车厢),号牌号码为贵09-A4720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023/7/28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6860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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