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5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时,应符合以上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三)已保留探矿权申请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应在《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申请理由”一栏对“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四)设立采矿权,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原采矿权人为非营利法人的,可保持原有类型不变。
(六)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须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明确变更生产规模时同时办理的采矿权登记事项。
(七)采矿权延续登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批准延续申请后有效期限仍超期或六个月内到期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次日接续,从签批之日起计算实际延续年度,并在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超期原因。
(八)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采矿权受让人不明确或受让人不符合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九)做好整合矿山采矿权手续办理。市域或县域矿山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牵头做好矿山整合工作,对夹缝和周边、零星分散资源由财政出资进行储量核实,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后,作为出让依据。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以拍卖方式出让,出让公告应明确竞得人凭出让合同参与整合等要求。夹缝和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出让后,整合主体对整合区进行储量核实,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办理采矿权登记依据。整合后采矿权的审批登记按照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程序办理。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
(十)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业权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对确定矿区范围的合理性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约束性边界条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采矿权申请范围原则上不可超出探矿权范围,确因采矿工程需要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机构需审查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新增资源储量的不予通过。
(十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能满足采矿权延续审批年限且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开采方式、主要开采矿种、开拓系统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不需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开采方式、主要开采矿种、开拓系统及其他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依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累计查明资源量未发生变化的停产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核实,出具停产证明,可采用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储量年报)作为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资源储量依据;
2.累计查明资源量未发生变化的生产矿山,可采用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作为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资源储量依据;
3.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低于30%且变化量未达到中型规模的矿山,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据的储量报告,由矿山企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可作为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依据。
四、其他事项
(十二)向省厅申请登记的,申请人要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目录进行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按公开的流程、标准、时限进行审批。雄安新区及其他具有矿业权审批权限的市、县相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十三)在省厅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出具核查意见,其余登记事项,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出具核查意见,并增加以下核查内容:
1.新建固体矿产开发项目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核查是否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2.已保留探矿权延续,核查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理由是否符合规定。
3.核查是否列入地方政府矿山关闭退出计划。列入关闭退出计划的,应说明依据文件及关闭退出时间。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核查意见时,应向同级相关部门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并对核查结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中,公示结果依据省厅公示情况出具。
(十四)《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中砂石土类矿产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角闪岩、建筑用片麻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砖瓦用陶粒页岩、建筑用天然石英砂、砖瓦用天然石英砂、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建筑用砂、水泥用凝灰岩、水泥用粘土、水泥用辉绿岩、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页岩、水泥配料用砂、水泥配料用大理石、水泥配料用板岩、水泥混合材料用安山岩、饰面用灰岩、饰面用石料(大理石)、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辉绿岩、饰面用安山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蛇纹岩、饰面用片麻岩、饰面用变粒岩等40个矿种,以上矿种之间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pdf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6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gggs/tz/kyqglc/1089684311002108723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7-15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0-05-13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4-01-12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5-13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8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3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4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2020-04-28
热门资讯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7-15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0-05-13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4-01-12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5-13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8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3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4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2020-04-28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