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3〕18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3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全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整改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全省自然资源管理秩序,依据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自然资办发〔202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向社会公开通报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海洋、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海洋、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发生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案件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适用本办法,具体实施由厅相关处局负责。
二、公开通报
(一)公开情形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通报全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或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开通报一般在案件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后或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到位后进行。必要时,正在查处的案件或正在整改的相关违法违规问题也可以公开通报。
(二)内容确定
省自然资源厅获取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或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后,厅相关处局应组织进行线索和违法违规问题核查,核查违法违规事实、查处情况、处理结果等,提出是否公开通报的意见建议,报厅领导审批。
(三)公开方式
经省自然资源厅领导同意公开通报的案件,由厅相关处局起草案件情况,在厅门户网站公开通报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也可在相关媒体通报。公开通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及违法违规问题名称,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立案、查处落实、责任追究等情况。
(四)跟踪督办
1.公开通报的案件或违法违规问题未依法依规查处到位、且省自然资源厅尚未挂牌督办的,在公开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省厅向相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督办通知,限期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
2.对下达督办通知后仍整改不力的,符合挂牌督办情形的,按照挂牌督办程序办理。
三、挂牌督办
(一)主要情形
1.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规合一”改革决策部署精神,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空间规划的;
3.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4.补充耕地弄虚作假、补充数量不足、质量不高,造成严重影响的;
5.违法违规批准征占土地、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严重违反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
7.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及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8.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不到位,拒不整改的;
9.违法违规围填海且面积较大的,以及严重破坏自然岸线的;
10.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
11.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2.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程序
1.线索来源。通过遥感监测、信访、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及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督导检查、相关单位移交、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
2.核实审定。依据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局对职责范围内认为应当挂牌督办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需核清违法违规的主体和主要事实。符合挂牌督办情形的,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自然资源厅领导审定,同时附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通知。
3.下达通知。经省自然资源厅领导审定同意挂牌督办的,厅相关处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函的形式,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通知书》,内容包括:案件名称、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挂牌督办要求、联系人;同时报送省政府,抄送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省纪委监委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
4.公开情况。《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通知书》印发后,省厅相关处局应当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三)案件查处
1.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挂牌督办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于挂牌督办之日起45日内形成调查处理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调查处理中遇到重大或复杂情况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2.承办处局组织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必要时征求其他处局意见,审查通过并经厅领导同意后,及时反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后,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决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
(四)跟踪督导
1.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局应当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必要时可会同相关处局派员现场督办。
2.挂牌督办期间,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案件整改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暂停办理与案件有关的自然资源审批或按规定冻结项目所在县(市、区)相应补充耕地指标。
3.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挂牌督办案件推诿拖延、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4.挂牌督办案件整改到位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整改结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办处局会同厅相关处局赴实地组织验收。
(五)案件移送
1.需追究违法违规主体刑事责任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挂牌督办案件涉嫌违纪和职务犯罪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其他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gggs/tz/zfj/10896114473193979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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