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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1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含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推动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快绿色矿山建设,依据《河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冀自然资发〔2019〕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为进一步加大绿色矿山推进力度,创新管理方式,在现有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和全省绿色矿山储备库的基础上增设全省绿色矿山名录库。按照统筹推进、示范引领、择优选取的原则,逐级开展绿色矿山遴选工作。

  (一)遴选依据。《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规范和《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体系》。

  (二)遴选范围。河北省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3年的生产矿山(含油气类)。

  (三)遴选分工。市级和雄安新区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储备库审查入库工作;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名录库遴选入库工作,同时负责遴选推荐进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名单。

  二、组织遴选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申报,并按程序做好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工作。

  (一)遴选推荐条件

  申报全国和全省绿色矿山名录库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3年的生产矿山(含油气类);

  2.截至申报绿色矿山之日前3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罚事项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环保事故;

  3.按要求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未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管控要求,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政策允许的矿种除外;

  5.遴选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企业原则由全省绿色矿山名录库产生,全省绿色矿山名录库企业原则从全省绿色矿山储备库中遴选。

  申报全省绿色矿山储备库企业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3年的生产矿山(含油气类)。

  (二)入库程序

  1.全省绿色矿山储备库。符合申报条件的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评估,评分达到800分以上的可向所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县局”)申请入库,并提交绿色矿山申请表(见附件1)、自评估报告(提纲见附件2)和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台帐、图片和影像等申请材料。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局,市局负责组织绿色矿山专家开展实地核查,填写核查意见表(见附件3),符合入库条件的,公示无异议纳入储备库管理。入库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矿保处报备。

  2.全省绿色矿山名录库。由市局从全省绿色矿山储备库中推荐遴选名单,省厅组织绿色矿山专家进行材料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可开展评估矿山名单,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2021年、2022年经省厅组织评估的矿山不再重新评估。第三方评估总得分高于800分,一级指标得分(折合后得分)原则上不低于该级指标总分的75%,且矿区环境指标得分不低于该级指标总分的85%。评估得分达到上述要求的,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意见,公示无异议纳入全省绿色矿山名录库。

  3.全国绿色矿山名录。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绿色矿山遴选范围、条件和数量,由各市推荐,省级审查,从全省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选取具有区域示范效应的矿山企业,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意见,公示无异议的,推荐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三、监督管理

  (一)精心组织,加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本行政区绿色矿山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确保2023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在12月31日前完成。

  (二)严格把关,确保绿色矿山建设质量。遴选工作应严格标准程序、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县局要切实履行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申报矿山采取实地检查、视频、照片及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核查,确保入库矿山企业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三)强化监管,严格规范第三方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保持独立、公正,一年内不得与受评矿山有关联业务往来,不得参与矿山自评的编制,评估中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对第三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从事绿色矿山评估工作。

  (四)加强监督,持续开展绿色矿山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纳入名录库和储备库的矿山每年均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名录库由省厅负责,储备库由市局负责。相关工作可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实地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矿业权人,并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按时完成整改。

  (五)动态管理,严格绿色矿山移入移除。对绿色矿山存在矿山闭坑或政策性关闭;违法开采;矿山企业、评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失信名单;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媒体曝光、被举报等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有其他不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等情形之一的,移除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1.河北省绿色矿山入库信息表.doc

        2.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提纲).doc

        3.××市××县(区、市)绿色矿山核查情况表.doc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gggs/tz/kczyjdc/10911307132523003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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