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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审 薯类拟写入粮食法律定义引热议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10月24日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展开审议。此前,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法。”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在粮食定义中增加薯类,明确杂粮的范围。此次提请审议的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增加规定,杂粮包括高粱、大麦、荞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马铃薯、甘薯列入杂粮好处多

  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当时在分组审议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指出,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豆类和薯类,现行按5公斤鲜薯等于1公斤粮食计算,因此建议把统计口径统一起来,立足国情,统筹考虑粮食概念,结合薯类特点和作用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助力整体国家粮食安全。此次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粮食定义中增加薯类,明确杂粮包括马铃薯和甘薯,正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结果。

  马铃薯、甘薯拟写入粮食法律定义,对此,中国农业科学院薯类食品科学与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研究员孙红男深感振奋。她表示,将甘薯和马铃薯纳入法律意义上的粮食定义,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有助于国家更加从容应对粮食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降低粮食安全风险。而且,有利于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增加种植面积,提高产量,也有助于引导消费者更加合理地消费甘薯和马铃薯。“将薯类纳入法定粮食定义,有助于拓宽粮食供应渠道,提高我国居民的食品消费质量,改善全民营养健康。这是对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完善和优化,有利于提高粮食安全的法治化水平,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孙红男如是说。

  薯类拟写入粮食法律定义,有助于在我国粮食生产中充分发挥薯类优势,加强薯类生产、加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与推广,提高薯类的产量和质量,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有力保障。孙红男对此予以详细解析:

  提高粮食总产量。根据历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统计,我国甘薯、马铃薯等薯类作物资源丰富,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在粮食生产中,薯类占据一定的比例,可有效提高全国粮食总产量。

  增加粮食储备。甘薯和马铃薯可以被加工成全粉和淀粉,易于储存运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粮食储备。在历史上,薯类也曾充当救济粮,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薯类这种“粮菜兼用、主副共食”的特性,既是对大食物观最好的诠释,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的应急粮食来源。

  改善全民营养健康。甘薯和马铃薯均富含淀粉、膳食纤维、叶酸、烟酸、镁、钾、铁、锌等多种人体必需的营养素,由中国营养学会修订并发布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推荐每天摄入薯类50至100克。常食用薯类食品可改善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结构,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减少谷物进口。甘薯、马铃薯等薯类作物具有耐贫瘠、耐干旱、抗盐碱、喜冷寒、生长季节短等特点,尤其在一些贫瘠土地上,薯类作物的生长表现更为突出。发展甘薯和马铃薯生产有助于增加薯类消费,减少谷物进口。

  孙红男还以自己所在的团队为例,说明发展薯类产业不仅能带动农民增收,而且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长期以来,该团队在资深首席木泰华研究员的带领下,系统开展薯类采后保鲜减损、营养型薯类制品提质增效加工、副产物高值化利用等研究,目前已创建关键技术19项,开发新产品59种,获省部级及社会力量奖21项,授权国家发明专利59项、国际专利1项,制定并颁布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3项,相关成果在全国多地推广应用,造福当地农户和企业。

  粮食法律定义尚有完善空间

  针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七十三条,此次参加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仁见智,呼吁进一步完善粮食的法律定义,更好体现大食物观的要求。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高粱、大麦、荞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平认为,第七十三条对杂粮的表述,用枚举的表述方法很难周延,我国杂粮品种多,很难尽举,宜用概念从内涵上加以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秀新同样认为,关于粮食的定义采取罗列的方式逻辑性不足,建议改为“本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豆类和薯类”,或者更细化一点,“本法所称粮食包括禾谷类(水稻、小麦、玉米、大麦、青稞、小米等)、豆类(大豆、杂豆等)和薯类(马铃薯、甘薯)等。”邓秀新还建议“油料、食用植物油”改为“食用油料作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宪忠也建议杂粮和其他粮食,尽量用类的概念,避免用具体概念,比如以豆类代替具体的大豆、绿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唐华俊则认为,第七十三条本法所称粮食概念与现行统计口径对不上。国家统计局关于粮食是有明确统计口径的。粮食产量是指当年某一地区谷物、豆类和薯类的产量,谷物、豆类、薯类都有明确规定的品种。唐华俊建议采用国家统计局关于粮食的概念和口径。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经荣结合自己去广西荔浦市的调研经历,建议第七十三条在甘薯后增加芋头。他说,芋头和马铃薯、甘薯一样,在一些地方是作为主食的。荔浦当地就反映,由于芋头不算粮食,今后种植面积就要减少。如果真的是这样,不利于发挥优势、生产优质农产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程京也以自己去四川现场调查为例,提出西南地区很多地方坡多平地少,当地种植户更愿意种像魔芋这样的农作物,建议在第七十三条里加上魔芋。参与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于旭波则建议,在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在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之间把“食糖”增加进来,和前面的内容相呼应,也更好地体现大食物观的要求。

  10月25日,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社会公众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公众也可以直接点击“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菜单栏“参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进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页面,提交意见建议。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zwxx_161/ywxx/202310/t20231027_12481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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