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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本市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满足宠物诊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宠物诊疗管理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26号)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开展规范本市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及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宠物诊疗监管协作机制,提升宠物诊疗规范化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有效防范风险、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动态监管模式,完善科学定价、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的价格管理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许可和备案管理。一是加强宠物诊疗机构许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宠物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核定范围、变更从业地点未重新办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等情况。二是加强兽医人员备案管理。重点检查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是否经过备案、是否在责令暂停执业期内、是否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等情况。三是加强基础信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已备案人员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动物诊疗许可证信息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无法查询或者未及时更新等情况。

  (二)强化诊疗行为监管。一是加强疫病防控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是否存在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业的情况,执业兽医是否违规操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二是加强病历处方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执业兽医是否存在不使用病历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处方、出具虚假宠物诊疗证明文件等情况。三是加强诊疗用药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国产产品冒充进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未按规定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等情况。四是加强诊疗服务价格监管。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以虚假折扣、无依据价格比较、低标高结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强化法律制度宣贯。一是加强法律宣贯。针对宠物诊疗活动的特点,采取有效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宣传贯彻,增强从业人员依法防控动物疫病、守法从事宠物诊疗的意识。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督促宠物诊疗机构按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物、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兽医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诚信经营,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2月27日前)。各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已经开展的执业兽医备案等工作自查整改基础上,认真核实宠物诊疗基础信息,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2年12月28日—2023年4月30日)。组织开展宠物诊疗专项检查,切实做到对辖区内宠物诊疗机构和备案的执业兽医监督检查全覆盖,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步开展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指导宠物诊疗机构依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支持和动员兽医行业协会深度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5月1日—5月20日)。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处室(科室),细化工作分工,强化条块配合,加强实施督导;要采取条线专项执法、部门综合执法和市、区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推广规范开展宠物诊疗的好经验做法,引导相关主体规范从业;对12345、12315等渠道相关线索做到接诉即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宠物诊疗活动。

  (三)加强情况报送。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请各区农业农村委和中心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市农业农村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汇总后将全市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表于2023年5月24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请各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办。

  附件: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陈波23119639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孔郑52162461

  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办陶颖婕64220000*1576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cm/20230118/4b5a36acd0924c1abc8db64173d6a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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