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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工厂化生产的泰兴实践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农业工厂化,是运用工业化思维和现代化手段,发展的一种高度密集型设施种植、养殖生产,能够有效减少自然因素对动植物的影响,提高生产效率,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江苏省泰兴市专题成立调研小组,制定调研方案,综合运用实地调研、调查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等手段,全面厘清全市农业工厂化生产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并就如何促进农业工厂化生产进行了深入思考研判。

  现状及问题

  发展品类全面,但整体规模偏小。近年来,泰兴市围绕以点促面的发展思路,积极引导优势明显、品类各异的企业,先行先试,探索不同类型的农业工厂化生产方式,打造了江苏菇本堂“菌菇工厂”、滨江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泰州市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工厂”、江苏洋宇“生猪工厂”、泰兴江源农牧“螃蟹工厂”等农牧渔全覆盖的示范典型。但从全市整体看,全市农业工厂化生产企业只有上述4家,年开票销售收入合计78693.71万元,也仅占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额267.04亿元的2.95%,点上“盆景”没有有效转变成面上“风景”。

  发展基础厚实,但后备企业偏少。农业工厂化是设施农业的高级层次,充足的设施农业储备是快速转型、发展农业工厂化生产的重要支撑。泰兴市设施农业发展基础较好,全市设施农业面积近38.63万亩,设施蔬菜产量86.19万吨、泰州第一,生猪出栏量58.3万头、泰州第一,设施水产产量1.5万吨、泰州前列,是名副其实的设施农业大市。但对照农业工厂化生产“资源集约、标准规范、智慧管理、创新发展、绿色生态”要求,全市仅江苏奔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融港良种猪繁育有限公司2家企业接近评定目标,符合后备企业标准,内在潜力没有有效转变为发展后劲。

  产品质量优良,但销售渠道偏窄。各农业工厂化企业充分发挥工厂化的机械化、智能化优势,科学安排生产、精准管控流程,产出的农产品安全优质。其中菇本堂白玉菇2019年获得绿色食品称号,2022年入选省农业品牌目录,鹿茸菇2022年获得江苏精品称号;江缘大闸蟹连续六年获全国河蟹大赛金奖,2022年获评江苏精品认证。但目前,各企业主打农业工厂化生产“新鲜”特性,生产出的农产品绝大多数第一时间分拣打包,发往上海苏南的大型商超和农贸市场,经济效益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即使鹿茸菇产量全国靠前的菇本堂,面对鹿茸菇鲜品价格由2019年高峰的17元/斤下降到目前的6元/斤左右,也只能接受薄利多销的现实,优秀品质没有有效转变为优势价格。

  原因及症结

  从政府引导层面来看,支持农业工厂化生产的氛围还不够浓。各级政府均未出台推动农业工厂化生产的文件,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对什么是农业工厂化生产、怎么发展农业工厂化生产均不够了解,缺少明确的发展方向。同时,相较于工业,农业带动地方财税增收作用不明显,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更多的是将主要精力放在招引、服务工业项目上,设施用地也更愿意用来支持工业发展,缺少全市上下共同推进农业工厂化生产的工作合力。

  从企业发展层面来看,开展农业工厂化生产的动力还不够强。作为上海、苏南地区重要的农产品供应基地,泰兴市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均建立了相对稳固的销售渠道和客户关系,收入稳定,缺少创新发展农业工厂化生产以抢占未来市场的紧迫感。同时,农业工厂化生产投入大,一座规模不到一千平方米的“植物工厂”,每亩建设成本超过1100万元,平均每生产1公斤蔬菜需要消耗10度以上的电能,高昂的生产成本让许多企业望而却步。

  从市场认可层面来看,扩大农业工厂化生产的顾虑仍然存在。农业工厂化生产绿色健康,但成本高昂,只有匹配同样高昂的价格,才能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但是对于农产品好坏,消费者主要通过外观辨别,对农药残留、金属含量等是否超标无法直接判断。少数生产主体为迎合市场,片面追求品相,甚至使用农药、激素,生产出外观和农业工厂化生产的一样精美,但价格便宜得多的农产品。此类农产品不仅损害群众健康,还严重挤压了农业工厂化生产企业的市场份额。

  对策及建议

  促进农业工厂化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充分激发政府主导作用,集聚政策资源要素向农业工厂化生产倾斜,在生产端和消费端同向发力,推动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创新转型、消费主体消费升级,形成市场闭环,才能确保农业工厂化生产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构建支持体系,推动企业开展农业工厂化生产。一是加强组织推进。主动释放支持农业工厂化生产积极信号,结合地方实际,加快出台促进农业工厂化生产的工作方案,明确推进方向和建设标准,确保全市农业工厂化建设目标明确、有章可循。组织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建立市促进农业工厂化生产联席会议,定期会商研究,细化支持举措,及时服务督导,协调解决方案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营造全市上下齐抓共管,共同发展农业工厂化生产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靶向培育。继续贯彻以点带面发展思路,整体推进、分步落实,逐年开展农业工厂化生产企业创建活动,打造一批实效性强、示范性强、带动性强的初级农产品生产“示范工厂”。建立市级“示范工厂”储备库,序时开展审核认定、定期评比、淘汰退出等动态调整工作,保持储备库内主体数量总体稳定。构建梯度培育机制,落实“入库”主体驻厂员服务制度,“一对一”开展项目申报、技术指导、矛盾协调等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农业公共服务、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等项目资金优先向成熟度较高的“入库”主体倾斜,靶向培育农业工厂化生产企业。三是加强要素保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优先为“示范工厂”储备库内主体提供担保、贷款服务;对接本地农担公司,为“入库”主体开辟担保审批绿色通道,按最高额度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并在企业主体按合同还本付息后返还多数担保费用,同时按一定比例补贴发放贷款利息;积极建言献策,建议上级将农业工厂化生产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多措并举化解农业工厂化生产资金难题。支持空闲地废弃地开展农业工厂化生产,合理确定各类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允许养殖设施按政策规定建设多层建筑,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可单独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保障农业工厂化生产用地需求。

  构筑创新高地,推动企业做强农业工厂化生产。一是创新项目招引机制。及时完善全市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库,将农业工厂化生产项目统一作为“高、加、新”项目,超前谋划、靶向招引、重点实施,支持申报省级示范项目。支持农业工厂化生产企业主动开发新项目,落实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认定为初级农产品生产“示范工厂”的主体,按照其实际完成投资额,合理确定比例,进行二次补助,真金白银落实奖补举措。二是创新科技研发机制。鼓励农业工厂化生产企业与一流院校合作共建企业大学,针对性培养农业工厂化生产紧缺的农业技术、计算机控制等领域人才,实施自主研发;支持农业工厂化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姻合作,灵活采取建设技术研发中心、柔性引进专家教授、选派科技副总等形式,围绕产业特性,开展现代信息技术、控制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物联网技术等领域技术攻关,加速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以项目为纽带,组织本地类型相近的农业工厂化生产企业、“入库”企业,组建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互通数据,汇聚合力,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整体提升全市行业竞争力。三是创新企业联动机制。支持农业工厂化生产企业重心下沉,创新“联农带农”机制,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广发展股份合作社、“基地+农户”、村企合作新模式,通过土地、劳动力资源及资金、技术、品牌、信息等要素相互渗透,自建原料基地,发展产地初加工、包装仓储、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产业,前后延伸产业链,在促进村民就业、增收的同时,以较少的成本,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加企业经营利润。对认定为“示范工厂”且联农带农效果明显的主体,优先推荐评选全市年度“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十佳典型案例”,并相应表彰奖励。

  筑牢信任基石,推动群众认可农业工厂化生产。一是强化农产品溯源。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的重要手段,指导生产主体通过省追溯平台主动出具合格证,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开尽开,压实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支持农业工厂化生产企业扩大农产品溯源系统应用范围,将初级农产品生产全过程信息纳入农产品溯源公开内容,推广应用溯源二维码,方便消费者直接查询,消除市场信息不对称,变相宣传农业工厂化生产产品优势,争取消费者青睐。二是强化农产品监管。要继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在集中整治国家、省确定的11个重点品种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方案,扩大整治品种范围,重点将泰兴市有一定产业规模的绿叶菜、猪肉、螃蟹等纳入整治范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建立农产品不定期检测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定期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曝光范围从销售主体延伸至生产主体,并视情节严重将生产主体纳入“重点监控名单”或“黑名单”,并及时通过本地新闻、官方公众号等反馈监管部门介入处理的结果,提高对违规生产主体的威慑力,也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的关注度和重视度,引导购买更安全健康的农业工厂化生产农产品。三是强化农产品宣传。支持“示范工厂”、“入库”主体与镇村电商服务站点深度合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依托抖音、淘宝等大众平台,通过短视频销售、直播带货等形式,将绿色化、智慧化、标准化的农业工厂化生产全过程,直接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一方面拓展线上销售渠道,另一方面,通过视觉化营销,建立与消费者的信任链接,提高市场对农业工厂化生产农产品的认可度,打造市场新热点,拉动更多线下消费。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8/31/art_13275_11000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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