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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开出首张农户销售药残超标农产品罚单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深入农产品生产基地,强化监管、严格执法,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行为。

  今年年初,盐都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开展双随机监督抽检。其中一家生产的鸡蛋被检出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检。另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剩余样本鸡蛋已被其全部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盐都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农安法首次将农户纳入处罚范围,明确除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外,农户也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该案是盐都区农业农村局在新农安法施行后针对农户销售药残超标农产品开出的首张罚单,具有警示教育和典型意义。盐都区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加大新农安法宣传力度,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9/6/art_12466_11006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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