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布2022年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为震慑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导向,日前,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了2022年以来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典型案例。
一、太仓市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4月,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太仓市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建立了农产品生产记录,但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二、苏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2年9月,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苏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当日,执法人员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整改期限内仍没有改正。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乡发展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太仓市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2年9月,太仓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太仓市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合作社在整改期限内仍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太仓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沙溪镇人民政府处理。经沙溪镇人民政府立案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吴中区吴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2023年3月,吴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吴某某种植的草莓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该批草莓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吴中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常熟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2022年5月,常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该批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最终认定该批农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常熟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吴江区盛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1年8月,吴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饲料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的货架最下层摆放有广西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氯虫苯甲酰胺”40袋,其使用作物及防治对象为水稻(二化螟、稻纵卷叶螟)、玉米(玉米螟)、甘蔗(蔗螟);“茚虫威”40袋,使用作物及防治对象为水稻(稻纵卷叶螟)。经执法人员调查,该饲料店经营者盛某某将上述两款农药用于自家养殖蟹塘的“水花生”防虫。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吴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苏州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7月,相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苏州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豇豆、空心菜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当事人种植的豇豆样品含有灭蝇胺,空心菜样品含有烯酰吗啉、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苯醚甲环唑、噻虫嗪、灭蝇胺。经查询,上述农药未在豇豆、空心菜上登记使用。经核查,当事人在承包的449.75亩土地上种植蔬菜期间,从某农资店处购买了15瓶5%虱螨脲乳油(标签标注“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作物/场所:甘蓝”),将其中14瓶用于种植空心菜,种植面积0.9亩;购买了10袋30%灭蝇胺悬浮剂(标签标注“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作物/场所:黄瓜”),将其中9袋用于种植豇豆,种植面积0.9亩。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张家港市郝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技术要求使用农药案
2022年4月,张家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谷某某涉嫌销售不合格农产品一案中(啶虫脒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其涉案的小白菜是2021年10月从张家港市郝某某处收购。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在一整茬的种植过程中共使用3次啶虫·哒螨灵微乳剂,用量为20克/亩,8天打一次。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农药的使用技术要求为:在甘蓝上每季最多使用2次,安全间隔期为7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昆山市某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含有蔬菜上禁止使用农药的芹菜案
2021年12月,昆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昆山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上市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芹菜含有蔬菜生产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2022年3月,昆山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周市镇人民政府。因本案当事人涉嫌使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周市镇人民政府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经公安机关核查,当事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退回行政机关。周市镇人民政府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吴江区某种植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2年6月,吴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种植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称邯郸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效鸡虱净”。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所使用的“特效鸡虱净”,主要用于驱杀鸡及鸡舍的寄生虫。该产品没有取得兽药批准文号,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按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涉及到违法生产假兽药的行为已依法通报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8/18/art_12466_10988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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