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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1月15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1月15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1.

  自然人

  翟逮才

  钦农(屠宰)罚〔2023〕5号

  接群众举报,2023年7月11日凌晨,本机关执法人员赶赴钦北区小董镇西陵村委时发现有人未经定点屠宰生猪,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并在当事人翟逮才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翟逮才在钦北区小董镇西陵村委一养殖场内宰杀生猪,铁皮棚内地上已宰杀2头生猪,并已开膛。经现场称重共186.4千克,现场有屠宰刀具10把,铁钩4把。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计划将屠宰的生猪胴体用于销售。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一、没收屠宰生猪胴体2头(重量计186.4千克)及屠宰工具(10把刀和4把铁钩)。

  二、处罚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整。

  2023年11月14日 


  2.

  自然人

  班荣进、覃业仁、姚永深

  钦农(屠宰)罚〔2023〕6号

  2023年7月11日凌晨4点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到钦北区小董镇那陵村委那陵村执法时,发现有人在钦北区那陵村委那陵村路口(距021县道200米处)进行屠宰生猪,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并在班荣进等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屠宰生猪2头(经称重为241.2千克),屠宰工具一批(9把刀和5把铁钩)。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计划将屠宰的生猪胴体用于销售。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一、没收屠宰生猪胴体2头(重量计241.2千克)及屠宰工具(9把刀和5把铁钩)。

  二、处罚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2023年1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74738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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