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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江苏立法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避免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10月24日上午,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2023年11月1日,《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作为全国首个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办法》的出台,是江苏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方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品质和投资效益。很长一段时期,政府投资工程普遍采用分散建设的模式,不同程度存在着建设管理水平低、管理责任不明、投资效益差、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工程严重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也存在较大廉政风险。

  2017年,江苏率先在全国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创新探索和实践,集中建设在13个设区市和县市区逐步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省已有集中建设监管单位155个、实施单位645家,从业人员约3万人。2019年以来,全省实施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3114个,总建筑面积1.26亿平方米,总投资8474亿元,获国家级奖项24个、省级奖项190个,集中建设工作呈现“全省联动、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办法》究竟有哪些亮点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办法》包括总则、集中建设的实施、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四章二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钧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办法》明确规定“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记者了解到,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我省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严格把关使用单位的项目申请,项目没有落实资金的不予审批,做到从源头上确保资金到位。《办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完成资金筹措等工作事项。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审核把关职责,确保建设资金到位。实施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资金不到位的,不予开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实施单位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实行限额设计,强化概算控制,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如期支付工程款。

  

  记者 季宇轩

  2023年10月25日《扬子晚报》A2

  

  


原文链接: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10/26/art_8642_11053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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