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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选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企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近期,接群众反映,个别质量检测机构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选择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在我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企业,均可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具体查询方法为:“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221.13.83.27:8010/)首页--企业信息—区内企业信息/区外企业信息—输入企业名称或选择资质类型为“工程质量检测”,即可查询或核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证书编号、承揽范围等信息。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等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建设单位、检测机构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会依法查处。

    

  各有关单位、个人若有相关线索,可直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严格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310/t20231030_383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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