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藏建市罚告〔2023〕3号
西藏天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级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级二级资质过程中,提交的“兴平市金城路一期市政综合工程”“城南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兴平市店张街道污水处理厂工程”“西吴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咸兴大道XY-1标段市政综合工程”“马嵬办新庄村生活垃圾厂工程”“兴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工程”“永兴达花园三期5#工程”“普远热源厂集中供热四期厂房及配套工程”九个房屋市政工程业绩不属实。你公司使用上述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等规定对你公司拟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上缴国库。
二、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联系人:达娃曲珍,联系电话:0891-6576850。
原文链接: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310/t20231023_381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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