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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内建标〔2023〕196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有关行业协(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和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决策部署,加快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现公开征集建筑节能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及产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凡满足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目录范围要求的,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要求,涉及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三类技术及产品,涵盖我区建筑节能领域技术、产品(材料)、工艺、设备等,均可进行申请和推荐。

  二、征集要求

  (一)推广应用类

  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技术标准、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等配套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经工程实践应用,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无权属争议。

  (二)限制应用类

  技术、产品(材料)、工艺、设备等在现有市场中尚有使用价值,可在特定的工程类型和部位或在特定条件下使用。

  (三)禁止使用类

  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无法满足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发展要求,严重制约行业技术进步,生产工艺落后,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与现行的标准规范不相符合的技术、产品(材料)、工艺、设备等。

  三、其他事项

  (一)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上报本地区申请表,要充分了解当地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的应用情况,总结完善适应我区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的产品和技术体系,及时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

  (二)行业协(学)会负责组织本行业、本会会员单位积极申报,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提报至属地住建局。

  (三)请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申请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附相关材料,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提报至本地区住建局。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汇总审核通过的本地区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出具推荐函、填写推荐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23年12月29日前统一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由其收集汇总后报送厅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处。

  申请单位所提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等,经专家论证、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后,由我厅发布实施,最终公布时将不体现各类产品的具体生产单位和品牌。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联 系 人:吴亚轩、高鹏程

  联系电话:0471-6682144,13624845051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丝绸之路大道兴泰商务广场T4号10层

  邮    编:010051

  邮    箱:nmjxzlaqb@163.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处

  联 系 人:王丽君 

  联系电话:0471-6944435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推荐情况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zjt.nmg.gov.cn/zwgk/tzgg/202311/t20231117_2412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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