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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2023年11月20日起可通过内蒙古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通知后另行通知。

  

                           

                   2023年1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s://zjt.nmg.gov.cn/ztzl/jsgcqyzzxzspzl/zcwj_5479/202311/t20231116_241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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