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管理 从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避让耕地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规划引导,严格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积极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保障,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和效率。
《通知》指出,农田水利建设是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产业兴旺的基础保障。全区各级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需求,将相关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在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条件,在用地选址、规划布局等方面严格论证,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对接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阶段提供咨询并参与论证,在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时,重点从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高度重视项目临时用地申报,认真选址,先批后用。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用地,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市、县(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予以审批,并加强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保护耕地、及时复垦。
《通知》强调,农田水利设施用地要严格按建设类型及时办理审批、论证、备案、建设用地报批等手续,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建设。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复垦等项目建设中,需要配套建设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永久性蓄水池及排水设施的,纳入项目管理,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落实进出平衡;因抗旱保墒,农户或种植企业需在田间地头建设临时蓄水设施,选址无法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报经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方可建设,且需当年建设当年恢复为耕地;建设蓄水量在10万立方米(含)以上蓄水池及其配套设施的,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以设施农用地备案或拆分为小于10万立方米的蓄水池规避建设用地审批。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td/202311/t20231121_2807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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