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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的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5 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切实提高城镇燃气安全水平,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三)《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2003年8月31日省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四)《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赣建字〔2012〕4号)

  (五)《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

  (六)《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建城函〔2023〕70号)

  (七)《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三、制定过程

  (一)研究起草初稿。2023年9月,我厅研究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初稿)》。

  (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征求了11个设区市和赣江新区燃气管理部门、省城建协会共13家单位的意见建议,收集意见13条,其中无意见10条,采纳或部分采纳3条(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见附件);之后在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建议0条。并征求了厅安委办、法规处、省城发中心意见,征集修改意见8条,采纳或部分采纳6条,未采纳2条,对征集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分析,结合我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三)厅务会审议。10月23日,我厅召开厅务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按程序予以发布。

  四、主要内容

  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要求,实行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依据行政法规赋予燃气管理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能,是政府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是严格许可审批管理。进一步完善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将原来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调整为由设区的市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三是实施履职情况核查。各设区的市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履职情况进行核查。

  四是开展标准化建设评估。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要求,对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企业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估。

  五是强化人员队伍管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应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充装工、库站工、燃气用气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上述人员均需通过全省城镇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按照要求持证上岗。未达到《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有关规定的不予核发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是完善配送安全管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制定气瓶充装、配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气瓶销售实名制,全面落实自有产权气瓶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户档案、用气台账、气瓶档案、气瓶配送记录、安全检查档案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原文链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11/24/art_40688_4692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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