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1月17日)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1月17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个体工商户 | 赵师雄 | 钦农(种子)罚〔2023〕3号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电〔2023〕3号)文件要求,2023年2月7日,本机关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联合钦州市种子管理站依法对灵山县灵城镇金农农化经营部经营的“孟两优838”水稻杂交种进行春季种子扦样送检。根据本机关2023年10月9日收到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合格种子样品查处工作的通知》(编号:GNTB20230120)附件4的线索材料,上述“孟两优838”水稻种子样品,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田间纯度鉴定检验(检验报告NO:J-2023-03-184)显示,纯度为92.2%,低于96.0%的种子质量执行标准(GB4404.1-200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孟两优838”批次水稻杂交种子为劣种子。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经营劣种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2023年11月16日 | |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74818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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