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动态 > 正文

《宪法》与自然资源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宪法宣传周

Image

  2023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与《宪法》一样,可以说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01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简要释义和理解】本条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其保护和利用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了自然资源的权属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矿藏、水流、海域只能属于国家所有;而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其他自然资源,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主要地还是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款是讲国家不仅对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还要制定各种政策和法律,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都规定了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


  02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简要释义和理解】本条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规定。

  一、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实行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一是集体所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两个方面,一是城市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突出作用。城市各种形式的用地十分重要和宝贵。因此,城市的土地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县的市区的土地,以及较大的镇的市区。二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属于国家所有,必须由法律规定。

  二、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

  (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直接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不存在征用问题。因此,国家征用的对象,只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一是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一经国家征用,其所有权就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的范围、审批单位、审批程序以及补偿方式作出了规定。

  (2)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合理地使用土地,有偿地转让土地,已经是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资源优化组合的需要。适应这一需要,1988年修改宪法时,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内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土地转让的范围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3)土地是十分珍贵的资源,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Image

  宪法宣传周

  综上,我们可以总结出:

  专属国家的财产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市区土地。

  专属集体的财产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有可能属于国家也有可能属于集体的财产有:森林、草原、山岭、滩涂、荒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894445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资讯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资讯 tdz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