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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开征求《关于做好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监督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我厅起草《关于做好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署实名和联系方式,于2023年12月6日之前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地址:南宁市青山路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1318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2182794,电子邮箱:gxnyjgc@163.com。

  

  附件:关于做好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1日

  

  关于做好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监督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安委发〔2023〕2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食安办发〔2023〕11号)要求,现就做好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评定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对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不同方式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合规种植、养殖,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适用范围

  在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三、判定原则

  (一)农产品生产主体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省级相关部门通报中,检出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风险等级D类(高风险)

  1.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产品生产主体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省级相关部门通报中,检出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风险等级C类(较高风险)

  1.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2.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3.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三)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风险等级B类(一般风险)

  

  1.种植或养殖豇豆、韭菜、芹菜、柑橘、香蕉、鸡蛋、南美对虾、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牛蛙等问题突出重点品种的;

  2.种植或养殖具有风险隐患的小宗特色作物品种(各市和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内情况自行列入)的。

  (四)农产品生产主体无上述情形的,列入风险等级A类(低风险)

  四、管理措施

  (一)对列入风险等级B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用药指导及监督,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用药培训,在上市高峰期,加强抽检。

  (二)对列入风险等级C、D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对列入风险等级C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对列入风险等级D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每月至少跟踪抽检1次并现场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三)根据风险等级管理结果,各市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每季度对纳入管理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实行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列入风险等级B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长期纳入监管;列入风险等级C、D类的农产品生产主体,经各级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合格,即可调整为风险等级A类,否则相应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风险分等分级意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充分认识风险分级管理在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分等分级管理工作,将风险分等分级评定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加快推进风险分等分级动态管理。

  (二)加强日常管理。市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已列入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的生产主体的管理工作,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将相关情况逐级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二)强化风险等级公示。公示风险等级信息对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每季度在政府平台依法依规公布C、D类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等级信息,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合规种植、养殖,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尤凤至,联系电话:0771-2182794,电子邮箱:gxnyjgc@163.com。

  

  附件:1.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事先告知书(参考格式)

  2.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样式

  

  附件1

  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

  事先告知书(参考格式)

  

  (单位个人) :

  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办法中列入“风险等级B/C/D类”第    条判定依据的情形,拟列入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风险等级B/C/D类”。

  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1.

  2.

  3.

  ········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农产品生产主体,一份由农业农村局存档。

  附件2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样式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175500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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