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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助企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发布时间:2023-12-08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我省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助企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受汛情影响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记者烟成群)日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受汛情影响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减轻受灾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该通知涉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2023年受汛情影响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单位)可选择申请缓缴1至3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企业(单位)自主确定。

  已缴纳8月至11月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从2024年1月向后顺延缓缴相应险种缴纳月数。未缴纳8月至11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在11月、12月份对8月至11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

  涿州等16个重点受灾县(市、区)(涿州市、高碑店市、霸州市、定兴县、永清县、涞水县、文安县、廊坊市安次区、易县、饶阳县、献县、顺平县、涞源县、涿鹿县、唐县、阜平县)域内企业(单位),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

  省内其他地区受汛情影响企业(单位),可向省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提交受灾情况相关材料,省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工伤、失业行政部门核实批准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缓缴。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xinwen/bsyw/szfxw/10929350520602116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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