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经第3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使层级 |
1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省、市、县级 |
2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 省、市、县级 |
3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 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 《测绘法》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气象等部门,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 省级 |
4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 地质资料提供利用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七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第十八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6号)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8号)第十七条:“借阅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或者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借阅复制单位”)应当出示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者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单位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馆藏机构根据借阅复制单位的实际用途确定提供涉密地质资料的内容和数量。” | 省级 |
5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2.《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第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公开发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查询。 | 省级 |
6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 标准地图服务 |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 省级 |
7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服务(天地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 省、市、县级 |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3/12/8/art_29153_4707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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